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机制

污染减排行政审计主要机制有:污染减排行政审计的统计制度,污染减排行政审计的绩效评估制度,审计结论的报告与公开制度,污染减排行政审计的后督办制度等。


  污染减排行政审计的基本工作路线,是依据全过程管理的思路,贯彻减排行政审计的核心目标、基本内涵和主要工作内容。结合已有污染减排统计、核查、预警等制度,综合运用审计理论、方法健全绩效评价体系,形成一套规范的操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体制。


  (1)污染减排行政审计的统计制度


  统计制度是污染减排行政审计的基础,是保证污染减排绩效评估客观公正的关键。按照一般性审计方法,由受审计机构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上报所需数据。审计机关可依据上报数据对受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合规和绩效审计。同时,有职责对上报数据的真伪和偏差进行审核。减排行政审计也应遵循这一程序,要求各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对各地环境统计数据进行计算,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同时,应结合环保方面的特殊性,对重点污染源和非重点污染源采取不同的调查统计方法,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得性。建立完善污染减排统计数据质量保证体系,对上报数据的真伪和偏差进行复核,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2)污染减排行政审计的绩效评估制度


  绩效评估制度是污染减排行政审计的核心,是客观评价各级政府污染减排责任落实情况的关键。减排行政审计的主要工作都是在绩效评估这一阶段完成的。根据审计目的确定工作的指标、范围、重点、步骤,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科学合理地选择评价方法,重点核查工程减排、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减排项目、措施的实施情况与完成的COD和SO2削减量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核实,并最终形成审计结论。


  污染减排行政审计的绩效评估制度是建立在科学的指标和评价方法之上的。它的核心指标就是COD和SO2的排放量。重点评价各级政府是否按照计划完成COD和SO2总量减排目标。辅助性指标包括法规制定、能力建设、经济环境效益等。主要评价是否具备完成减排的能力和产生的社会效益,是为核心指标服务的参考性指标。


  (3)审计结论的报告与公开制度


  审计结论的报告与公开制度是减排行政审计的必要程序,是保证中央把握污染减排形势和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关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全国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环境保护部将各地污染减排工程设施建设、运行及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向社会公布。


  污染减排行政审计结论的报告与公开制度是审计结果应用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方面,保证国务院对污染减排形势和进展有了准确的把握,便于领导决策和解决难点问题;另一方面,加强污染减排的公众参与,使群众了解到减排的工作和成绩,增强社会监督能力,从根本上保证了减排行政审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4)污染减排行政审计的后督办制度


  后督办制度是污染减排行政审计的保障,是加快审计结论落实的关键。后督办制度主要针对污染减排任务没有按计划完成的地区和政府。对于没有通过减排行政审计的地区,除按程序上报审计结论外,地方政府需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安排减排工程、完善相关管理等,以解决制约因素,完成减排目标。后督办的核心任务就是对地方的整改情况进行再评估。检查地方的整改成效,核定是否完成减排目标,判定是否具备完成减排目标的软硬件能力等。


  污染减排预警制度是后督办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判定地方现有状况下无法完成减排任务,或不具备按期完成减排任务能力情况下,可适时启动预警机制,向这一行政区政府发出预警并上报国务院。此外,后督办制度还应与干部政绩考核、行政处分等措施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一套保障减排行政审计执行的监督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