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如何叫好又叫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但是,这一环境经济政策在现实中却叫好不叫座,工作进展一直比较缓慢。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缓慢的原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缓慢原因主要有以下5方面:


  首先,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不高。在很多地区,一些企业不愿意主动投保,原因在于:缺乏对这一保险产品的详细了解;认为已参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就没必要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认为企业环保行为达标、环境应急措施到位,不可能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投保增加了经济负担;我国对环境侵权责任追究不够严格,企业缺少投保的内驱动力。


  第二,法律法规政策缺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一系列制度作支撑,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方面,目前还很欠缺。


  一是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支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缺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的相关规定。在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也是空白。


  二是缺乏可操作性政策制度。在环境污染风险的预防、管理和处置等方面,没有完整的管理方法和有效的救济途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优惠政策、激励措施等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原则性规定多,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后续配套的政策措施尚未出台。


  第三,技术支撑体系不健全。一是缺乏权威的环境污染事故鉴定和评估标准。这使得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评估数据往往相差很大。二是缺乏权威的鉴定评估机构。三是缺乏统一的企业环境污染责任投保费率核算标准。这给保险费率的有效厘定带来了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


  第四,保险产品不成熟。主要表现有:一是保险产品品种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时间不长,目前各保险公司推出的险种还不是太多,企业的选择范围较小。


  二是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多,削弱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公益性。据了解,现阶段各大保险公司开发的保险产品全是针对突发环境事故导致污染损害的,还没有承保渐进式污染损害的保险产品。但是在实践中,渐进性污染发生的频率和损失数额往往比突发性污染要大得多。此外,现有的保险产品还没有承保如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动植物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等造成的损失,在现有产品设计中也没有体现。


  三是索赔时效过短不符合环境污染的潜伏性特点。在事故发生的短时期内,潜伏性污染造成的危害不会立即显现出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比普通责任保险索赔时效长。如果在投保时既没有合同拓展条款,又排除追溯期前的污染损害责任,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远不足以满足企业转嫁风险的需要。


  四是保险业自身的原因。根据保险业的“大数法则”,在当前投保对象不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难以控制、效益难以保证,保险公司设计的保险条款更注重保险业自身的收益和风险规避。还有,保险公司专业团队的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


  第五,基层环保部门有顾虑。在目前仅有行政要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在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有些同志反映,投保是一种市场行为,环保部门积极推进投保容易被误解为不务正业,是“为保险公司打工”。有时还会引起企业误解,以为环保工作人员有什么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