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国际公约遵约机制

 从国家层面上讲,遵约指缔约方采取一定行为和措施,充分履行环境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环境国际公约在遵约方面有其自身特点:缔约方不遵守环境国际公约义务,一般并不直接损害另一缔约方的权利,而是会影响保护全球或区域环境目标的实现;环境损害一旦发生,往往带来难以逆转的环境损害后果;发展中国家发生不遵守环境国际公约义务情况往往是由于履约能力不足。环境国际公约遵约机制正是针对环境国际公约的上述特点,在环境国际公约框架内,通过缔约方之间及缔约方与条约内设机构之间的合作,加强缔约方履约能力,以促进履约。这一机制以预防性和促进性措施为主,以惩罚性措施为辅,强调非对抗性,更多体现了通过合作达到遵约目标的特性。


  环境国际公约一般设置遵约委员会处理遵约问题。遵约委员会是由缔约方会议相关决议设立,按缔约方会议授权处理遵约问题的专门机构。遵约委员会由缔约方会议选举,向缔约方会议报告,并接受缔约方会议的政策指导。缔约方会议与遵约委员会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遵约委员会向缔约方会议负责,是缔约方会议的附属机构。


  根据授权,各遵约委员会均有权受理遵约案件并确定是否遵约的事实,包括不遵约的原因。但是否可采取促进遵约措施,各条约不尽相同。遵约机制的启动一般有3种情况:一是由一个或多个缔约国针对其他缔约国的不履约情况发起程序;二是一个缔约国认定即使经过最大的善意努力仍不能完全履行环境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由缔约国自己发起程序;三是由秘书处基于对缔约国履约状况的一定程度的了解,在发现缔约国可能未遵守议定书规定的义务时,由秘书处启动程序。


  遵约委员会在确定存在或可能存在不遵约情况后,可考虑原因、类型、程度、频率以及所涉缔约方的履约能力,根据授权自行采取或建议缔约方会议采取促进遵约或惩罚不遵约的措施。促进遵约的措施包括提供咨询、要求或协助缔约方制订履约计划并定期审查计划实施情况、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以加强能力建设、警告并视情公布。采取了上述促进性措施之后,如仍发生不遵约情况,有可能采取更为严历的惩罚性措施。


  以《蒙特利尔议定书》为例。第13次至第16次缔约方大会期间,据缔约方报送的数据,共有31个发展中国家被认定为没有遵守有关控制措施条款的规定。一些国家提交了恢复履约的行动计划。对此,缔约方大会认为鉴于其为恢复履约做出的努力,应当继续为其提供国际援助。几乎所有未在第一年提交行动计划的国家在第二年提交了计划。


  马尔代夫全氯氟烃基准年消费量为5吨,但2001年实际进口14吨,被缔约方大会第XIV/26号决定认定为不履约,需要通过严格实施配额制度,控制进口量。一般情况下,基本上所有的国家都遵守了缔约方大会的指示,即使有超出配额的情况,数量也都很小。2010年,第20次缔约大会决议认定新加坡、沙特阿拉伯、韩国、瓦努阿图为不履约。不遵约的情况包括未遵守与《议定书》非缔约方的贸易限制、超过《议定书》控制限额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在相关实施机构的遵约援助下,最终不遵约的各缔约方提交了恢复遵约的行动计划,缔约方大会审查了其如何恢复遵约的行动计划,并将继续密切监督其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