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履约成效显著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工作。经过多年不懈努力,《蒙特利尔议定书》、《斯德哥尔摩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鹿特丹公约》、《巴塞尔公约》等公约的履约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履行了公约下国际环境责任和义务,不仅促进解决了某些环境问题的跨越式发展,还“以外促内”,引进了管理理念、技术和资金,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保护臭氧层领域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积极争取国际援助资金开展淘汰活动,累计引资达8亿美元,完成10个行业计划的实施,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共约10万吨的生产量和11万吨的消费量,淘汰量占所有发展中国家的50%。我国专门针对保护臭氧层的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于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施行,全面规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行为,履行环境国际公约开始纳入法制轨道。


  削减、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领域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建立了由环境保护部牵头、14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国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履约工作协调机制,编制了我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初步搭建了POPs淘汰、削减和控制的政策保障体系。截至2009年5月,我国顺利完成氯丹、灭蚁灵、滴滴涕、六氯苯4种杀虫剂类POPs淘汰的阶段性履约目标。此外,积极推动解决高风险POPs问题,为保护重点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做出贡献。


  保护生物多样性领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和国家协调机制初步建立。建立了由《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20多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组成的法律体系;建立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生物多样性就地和迁地保护成效明显。


  危险化学品的国际贸易管理有序开展。1994年,我国颁布了《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同时发布了《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在《鹿特丹公约》生效前将公约涉及的化学品和部分农药列入《名录》。2009年,我国进一步规范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强化对进出口有毒化学品流向的监督管理。将管理范围扩展至进出口上下游的相关生产、使用企业,全面防控了有毒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运、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危险废物管理和越境转移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危险废物管理方面,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出台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标准得到进一步修订完善,编制出台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等一系列技术指南文件。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台账管理等制度得到积极推行。越境转移监管方面,《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陆续发布施行,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越境转移力度进一步加强。


  环境国际公约履约行动减排温室气体成果显著。通过积极实施《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截至2010年底,仅通过环保系统实施的项目,就累计实现减排量9610万吨CO2当量,约占同期全球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减排总量的19%。通过执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在持续不断削减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同时也产生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协同效应。截至2009年底,削减了相当于4.5亿吨CO2当量的消耗臭氧层物质。通过开展“节能冰箱项目”,以2005年为基线,2006~2010年累计减少温室气体排放3100万吨CO2当量,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