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遵约能力的对策建议

 总体而言,我国目前能够严格遵守已经签署和批准的环境国际公约和协议条款,采取积极措施兑现对外承诺。但应该看到,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丰富的环境资源、庞大的人口以及巨大的环境影响力已经使我国的态度和行为成为遵守和实施许多环境国际公约的关键因素。在具有严格减、限排目标和时限要求的环境国际公约中,我国所占全球需要减排总量中的比例较大;在没有时限要求的公约中,我国的履约效果对全球也有较大影响。


  从目前环境国际公约谈判的形势来看,我国承担的履约任务十分繁重,环境国际公约对遵约机制的要求日趋严格。加上目前我国履约工作还存在机制不完善、内外不均衡、支撑不到位的情况,资金、技术、法规建设等履约支持不足,导致履约压力持续加大,不遵约风险始终存在。一旦发生重大不遵约情况,将严重损害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造成环境与政治形象方面的双重损害。鉴此,需要全方位加强我国遵约能力,防止重大不遵约情况发生。相关建议如下:


  加强对环境国际公约遵约机制的研究和参与。随着我国在政治、经济、环境、文化等方面影响力日益增大,我国在相关环境国际规则制定中的参与度和主导权也在加大。借此机会,加强对环境国际公约遵约机制的深入研究,尤其在关键环境国际公约的遵约机制谈判中,加强谈判与研究力量。在遵约机构设置、遵约机制启动方式、促进遵约的主要措施等核心议题谈判上争取更为宽松的遵约条件。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国际规则中对发展中国家的有利条件,谋求环境利益在内的国家利益最大化。


  加快环境国际公约向国内法转化。我国承担的环境国际公约向国内法的转化总体滞后。目前,仅有为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专门出台并颁布实施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范受控物质的生产、消费、进出口等行为。其他环境国际公约均无专门的国内配套立法,通常是在国内现有法律法规中概括性地增加、删除或修改个别条款,导致履约任务缺少相应的国内法律支撑。为保障履约,需要加快环境国际公约向国内法转化,将我国签署加入的重要环境国际公约进行配套立法,根据环境国际公约内容做出明确具体规定。


  全面加强履约能力建设。目前,我国履行环境国际公约能力总体还比较薄弱,面临许多问题。需要加强履约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有利环境国际公约履约的相关部门管理协作机制,将履约工作纳入我国环境管理体系中。同时,加大对制约环境国际履约的资金、技术、宣传等方面支持力度,加强环境国际公约相关数据收集报送、监察监测、预警应急、进出口管理、核查评估等能力建设,建立我国履行环境国际公约的长效机制。
  加强对外宣传,彰显我国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决心态度。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应对影响人类可持续发展和健康安全的全球环境问题中,取得了显著进展与成效,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应进一步加强我国履约工作的对外宣传,使国际社会充分了解我国环境国际公约履约采取的举措和取得的成绩,彰显中国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态度和决心,从而缓解我国面临的国际压力,创造相对宽松的国际环境,为我国争取发展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世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