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环保工作者对修法有哪些期待?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不适应和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现行环保法规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可操作性差、责任不清、处罚不严、“法律打架”等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各级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正常的环境执法工作。“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正逐步成为制约新时期环保工作的法律瓶颈。有鉴于此,国家近期将对一些重要的环保法律法规开展修法工作,以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基层环保部门对此充满期待,尤其希望能在修法过程中重点解决5方面问题。


  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环保主体责任。对新修订的环保法,基层环保部门最期盼的应是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落实各级政府的环保主体责任,改变此前环保法律法规中政府环保主体责任过于笼统、很难操作、无法考核和难以问责的现状。目前,相当多地方的基层政府基本上是将环境保护的所有责任和工作全部“甩给”环保部门。结果是基层环保部门往往只能用极其有限的权力、资源和手段,试图去解决许多他们根本就解决不了的环保难题。出了问题时,绝大多数的“板子”都打在环保部门的屁股上,基层环保部门对此叫苦不迭。因此,只有解决了各级政府的环保主体责任这一核心问题,基层政府才能真正对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负起责来,基层环保部门也才能避免因此而承担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环保主体职责和相关工作,许多地方的环保“老大难”问题经由政府“老大”出面后才能得到妥善解决,发展和保护、眼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的关系才能得到较好的协调和处理,科学发展观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环保职责划分。已经制定的环保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发改、工信、农业等部门的环保职责,但这些法律责任的规定普遍存在条文过粗、职责交叉、责任不清、甚至“依法打架”等问题。承担环保职责的这些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都可以管,但也都可以不管,实践中往往是有利就管,无利就推,真正出了问题却很难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如一些企业就利用对资源综合利用和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不同规定,千方百计降低环评审批等级,造成国家对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宏观调控措施落空。因此,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基层环保部门希望一定要明晰政府各部门的环保责任,严防职责交叉和责任不清,切实解决相关法规“依法打架”的问题,努力做到政府各部门能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环境保护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


  进一步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能力。基层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普遍遇到执法难的问题。这既有现阶段各地发展和保护的合理冲撞,也有法律规定操作性差、基层环保部门缺乏执法手段和地方保护伞难以破除的问题。如一些基层政府明里暗里制定一些“土政策”,冲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红线,保护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限制环保部门依法对相关企业实施监管等。要解决这一难题,就必须在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中借鉴国外做法,赋予环保部门更多的执法资源和更有力的执法手段,增设追究地方保护主义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公检法协同环保执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环境执法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保障基层环保部门执法的独立性和执行力,让基层环保部门有能力对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确保环保法律法规的权威。


  进一步调动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积极性。为化解过去长期存在的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基层环保部门希望新修订环保法律法规时对此要予以重点关注,让环境违法企业不仅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而且要在商业信用、银行贷款和公司上市等方面付出沉重的违法代价,还要追究企业法人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制定保护和鼓励企业守法经营的法律规定,让遵守法律的企业在税收、排污收费、水电气价格、银行贷款、公司上市、产品出口和环保资金补助等方面,切实获得全方位的“守法红利”。真正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和正确导向,引导企业知法、守法,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生产经营和赢利发展,不将保护环境的法定责任转嫁给政府和社会,牟取非法利益。


  进一步完善现有环保法律法规的内容体系。我国社会经济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也已完全不同。基层环保部门希望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能适应今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全国环境监管机制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生态补偿机制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等,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法律内容,统筹考虑法律协调,全面细化责任追究,以消除此前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内容打架和难以追责的尴尬局面,让新修订的环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体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总体原则,更好地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法制社会的总体要求,以便基层环保部门能充分利用法律之剑推动环保工作,维护公民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