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重点督查模式的意义

 “以督为主”是区域环保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紧密互动”是提高督察效能的必然要求,“惩防并举”是提高督察效能的重要抓手。


  建立重点督查模式、积极完善督查机制,有利于推动环保督查工作从“初始创业”阶段向“规范发展”阶段的转变,在探索环保新道路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一)建立重点督查模式的意义。区域环保督查中心承担的“督查、协调、服务”职责,这就要求其督查工作必须围绕事关全国环保工作大局和影响本区域科学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只有通过采取以点带面、查深查透、督办到位的工作方式,才能提高督查效能,才能完成好国家赋予的职能职责。


  重点督查践行的“以督为主”应该是区域环保督查工作的基本思路。所谓“督”就是通过依法督促责任主体履行法定义务,促使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切实担负起责任,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区域环保督查中心代替地方环保部门监管,更大程度发挥督查作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重点督查实现的“紧密互动”是提高督查效能的必然要求,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和地方是合作关系,要把发挥自身职能职责与调动地方积极性结合起来,充分相信和依靠地方,建立相互信赖的关系,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督查作用,共同推进环保工作。


  重点督查强调的“惩防并举”是提高督查效能的重要抓手,“惩”就是对重大环境问题的处理决不手软,一查到底。“防”就是要督促解决制约环保工作根本性长期性的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防患于未然,只有二者有机结合,才能使督查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