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上门求中标 婉言拒绝并回避

某环保局准备举办世界环境日系列活动,研究决定以公开招投标方式交由中标的策划公司承办活动,并确定局办公室负责招投标工作。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某公司总经理找到与自己有亲戚关系的办公室副主任A,要求A透露参考标底和评标委员会人员等信息,帮助其公司中标。A介绍了已公告的招标信息,并说明了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纪律,婉拒对方要求。事后,A向局有关领导如实上报上述情况,主动提出回避并退出评标委员会。


  点评


  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难免有亲友牵涉其中,但公务人员有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泄露。A未向有亲戚关系的总经理透露投标相关信息,并主动采取回避措施,是完全正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七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