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未经机关获批准不得兼任企业职

 老许长期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有丰富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经验。其朋友老李开了一家公司,有一天老李找到老许说,公司缺乏组织管理人才,想请老许利用业余时间协助公司做好内部管理工作。老许未将此事报告领导,就接受了朋友的邀请。事后,老许单位领导找其谈话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纠正。


  点评


  根据有关规定,公务员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兼职取酬,这是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重要方面。而且,即使是按照规定可以在一些公益性单位兼职,必须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报酬。本案中,老许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在外兼职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纠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十四)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