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能一拦了之?

 A县地处B县下游,某运河横贯两县市,由于B市印染企业众多,A市频遭B市客水污染,给当地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无奈之下,A市设想要在运河的交界处建一个拦污闸,以此解决困扰多年的客水污染之痛。


  水污染真的能一拦了之?显然不能。首先,建设“拦污闸”并未从根本上消除污染,只是把污染拦截在自家的门外,对区域环境改善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


  其次,拦污闸的设立不仅不利于水体的流动,反而减弱了水体的自净能力,还可能加剧局部地区水污染。第三,由于上游污染源排放的不规律性,即便拦污闸建成了,考虑到不能影响水上运输,在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发挥预期的拦污作用。拦污工程可能沦为“摆设工程”。这样建坝拦污的做法,不能切实解决流域性污染问题。总不能当上游污染来袭,在长江、黄河等流域也一拦了之。环保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要有科学严谨的态度,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保证决策的可行性、科学性,使项目建成后产生应有的环保效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那么,面对流域性环境污染,到底应该怎么办?笔者认为,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是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以本案为例,由于流域范围较小,涉及面比较单一,不妨考虑尝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微观模型。倘若上游污染给下游造成了危害,上游必须给下游进行补偿。反之,如果是上游治污得力,给下游带来了利益,下游也需要向上游给予补偿。在区域补偿机制中,通过设立跨界断面水质目标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上下游出境断面的水质达标状况、水污染治理成本、水生态价值和发展机会收益,强化流域水质目标考核行政和经济双重约束机制,建立水质超标罚款赔偿和水质达标奖励补偿机制,引导上下游共同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和质量,实现流域健康、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建议上下游地区之间建立“环境责任协议”制度。下游在上游达到规定水质水量目标的情况下给予补偿,在上游没有达到规定的水质水量目标,或者对下游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情况下,上游反过来要对下游给予补偿或赔偿。其中,赔偿是由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污染超标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赔偿额与超标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水量及超标时间有关。为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地方政府可安排生态环保补偿资金,设置流域生态补偿专用账,用于区域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