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发挥了什么效能?

经重庆市忠县环保局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向忠县一豆腐加工经营作坊送达了禁止其从事豆腐加工经营活动的民事裁定书,这也是重庆市自去年12月6日在万州区、渝北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以来发出的首个环境保护禁止令。


  读罢上述这则新闻,笔者不禁为万洲区人民法院发出的环境保护禁止令拍手叫好。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紧急情况下,被告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具有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造成环境难以恢复、加重对环境破坏这三种情形之一的,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禁止实施环境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裁定。诉前提出环境保护禁止令申请的,应在人民法院送达环境保护禁止令裁定后15日内起诉。万州区人民法院发出环境保护禁止令,有利于及时有效制止环境破坏行为,给我们带来诸多有益启示。


  现实中,马拉松式的执法过程,容易使公众权益得不到保护,使法律威信大打折扣,使正义迟到甚至缺席。比如,尽管环保部门一而再、再而三地发出整改通知书,但某些生产经营者仍然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就像新闻中的案例,去年10月,忠县环保局接到居民投诉,反映忠州镇新桥村1组一豆腐加工作坊环境污染。经调查核实后,忠县环保局对作坊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但直至今年2月底,作坊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倘若不是法院发出环境保护禁止令,不知这家作坊究竟要“作”到什么时候?


  而禁止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遗憾。根据环保部门的诉前申请,法院可以先发令叫停污染行为。禁止令不仅是在法律层面的一种积极探索,也启示我们,各机关部门只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司法效能和行政执法效能,形成广泛的统一战线,方能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群众满意度。遏制包括环境破坏在内的各类违法行为,虽然司法和行政执法面临着这样那样的困难,但只要勇于创新,办法总比困难多。


  同时,希望法院在发出禁止令的同时,能够先教后诛——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令的后果一并告知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向群众宣传相关法律制度。这样做可以使禁止令积极发挥预防作用,产生更好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