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需辩证把握

  “基本”与“非基本”的关系。受限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为了保持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可持续和可达到,要严格区分“基本”与“非基本”。基本的公共服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必须优先保障。非基本的公共服务应该主要交给市场来提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时要注意,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应该是适当的。开始可以小范围、低标准,然后逐步扩展到大范围、高标准。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职责承担和市场手段运用是目标和手段的关系。虽然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并不排除市场发挥作用。政府为了达到提供均等化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的目的,可以采用多元化的提供方式和途径。既可以自己“大包干”直接生产和供给,也可以通过委托授权、特许经营、公私合作及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但是在市场化提供时,一定要做好监管和协调,不能片面地将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推给市场一卖了事,造成公共服务责任空白或者危机,发生兰州供水危机似的公共事件。


  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环境质量均等化的关系。环境质量均等化是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终极目标,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是手段和途径。要实现环境质量均等化必须首先建立均等化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特别要矫正环境质量现状良好的区域不需要推行环境基本服务的错误观念。比如我国西部地区是我国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普遍良好,那是不是就不需要建立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不但要建立环境公共服务体系,而且要建立高标准的环境公共服务体系。否则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就造成难以估量的生态灾难。


  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财力均等化的关系。从国外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践来看,国外推行的主要是通过财力均等化来达到服务均等化。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财力均等化并不等同于服务均等化,因为不同区域公共服务的供给成本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同时,公共服务水平提供也受制度政策及管理水平等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