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环节需重点完善

 保基本,实现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覆盖。确定全国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种类和标准。依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时期确定的范围为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环境监测评估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3个重点领域。随着财力增长,逐步增加服务项目。“十三五”可以考虑将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公众参与等纳入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在制定标准时要考虑源头、过程和结果3个环节的标准。源头标准就是投入标准,如规定某区域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必须达到GDP或者财政收入的百分比,人均环保经费等;过程标准主要是指实物标准,比如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等;结果标准是指效果的衡量标准,如污水处理率、垃圾处置率,饮用水达标率等。通过3个层次的标准设计,形成可计量和量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财政支出的技术基础,并逐步提高服务标准,从而循序渐进地逐步达到为全体公众提供环境健康基本保障型的环境质量。


  强基层,弥补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短板。县、乡、村,尤其是农村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一直是我国环境公共服务体系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在继续做好省、市两级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的同时,把环保工作重心下移,加大对基层环境公共服务的财力、人力投入。以县级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步伐,实现县县具备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环境监测评估能力。结合地方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探索镇(乡)、村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模式,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体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鼓励乡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将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居住分散的村庄要推进分散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统筹建设城市和县城周边的村镇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收运系统;交通不便的地区要探索就地处理模式,引导农村生活垃圾实现源头分类、就地减量、资源化利用。提高农村种植、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改善重点区域农村环境质量,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发推广适用的综合整治模式与技术,着力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的村庄和集镇,到2015年,完成6万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增投入,提高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核心在于提高服务供给能力。要加大环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支出,将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公共财政范畴予以重点保障,在现有环保投资(投入)统计的基础上,把政府环保投资(投入)作为指标试行纳入考核。着力增强政府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公共财政要逐步成为“民生财政”、“绿色财政”,落实“工业反哺环保”。为了增强中西部地区以及县以下基层政府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应该在明晰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的基础上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不能达到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地区予以支持,以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能力为参数设计专项转移支付或作为一般转移支付的考虑因素之一,保证基层政府可支配财力达到一个适应总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均等化公共服务水平,保证国家环境意志和地方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效率。


  建机制,强化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顶层设计。在理念上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明确政府提供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的主体责任,在管理理念、政策设计、阶段重点上将民生、服务等有机融入。在宏观思路上,着力实现环境管理向环境服务的转变。在指标设计上,多考虑以人为本类型的指标,广泛采用覆盖率、服务人口比例、达标天数可测量可感官的指标体系。在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标准、污水处理率标准等设置时要摈弃现有东中西分别设置不同环境服务标准的做法。在具体政策上,要建立有利于推进均等化的财政政策体系,特别要建立一种可监测、可评估、可考核的政府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价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