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有利于责任落实

 2012年3月5日起,长沙将实施《长沙市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试行)》,规定凡是交界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水质控制目标,上游区、县(市)应当给予下游区、县(市)超标补偿。补偿按季度计算,每半年实施一次补偿。


  如今,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都上了新的台阶。然而,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却是越来越严重。虽然,人类早已意识到了发展要实现可持续,要保护环境,要给子孙后代造福,但近年来全国各地污染事件仍在不断增多,尤其在河流水体污染方面。文明的诞生往往需要河流的孕育,长江、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各地也有自己的母亲河。但为了短期利益,城市中的河流污染已经非常严重,很多河流连基本的生活用水标准都已达不到了,更不用说作为饮用水水源。


  有些人认为,经济发展总是要付出代价的,所以污染也是正常的。然而,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导致环境污染。城市河流的污染,除了很多工厂不按标准处理废水之外,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也是主要的污染源。


  长沙市出台这样一个生态补偿办法,确实值得借鉴。目前,在行政监督手段和处罚手段仍然乏力的阶段,应通过经济手段强化各管辖区责任,从而督促有关部门更加重视河流保护。城市的发展离不开河流,然而,如果我们不注意保护河流,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肆意污染河流,那么这个城市即使经济再发达,生活其中的百姓也不会感觉幸福。同时,惩罚措施也将有效地防治偷排超排现象。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经济处罚相关的措施大多只是象征性的。违法成本的低廉,缺乏有效的约束力,让更多人选择违法排放污水,进一步加重了水体污染。


  真正要改善水质,减少河流的污染,除了实施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以外,还应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在制定城市规划或安排新开发项目过程中,要合理布局工业厂区,严格环境审批,未达到标准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另一方面,提高居民环境意识,切实完善基本公共配套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