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点源控制政策不成体系

现有的点源排放控制政策较为独立和分散,数量众多,不成体系,缺少一个统领的核心政策——排污许可证制度



  目前我国控制污染排放的政策很多,如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限期治理等。但各项政策在整个体系中表现得较为独立和分散,没有核心和统领的制度,政策间缺乏协调和整合,导致现有的诸多点源排放控制政策难以有效实施,政策目标难以实现。


  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只能保证企业在建成投产时具备达标排放的能力,但对通过环评的建设项目投产后如何保证实现环评时承诺的污染治理水平、保证连续达标排放并没有规定,也没有衔接的政策手段予以控制,对排污单位不具有连续性约束力。


  排污收费制度一直作为企业排放控制的主要手段,其在计划经济时代在筹措环境保护资金和排放控制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排污所收取的费用离庇古税理论相差太远,对排污者的刺激作用有限。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定位不明确。目前表格式的申报表只要求提供排放数据,缺乏依据,难以核查。规定污染单位如实申报单位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情况、主要产品、原辅材料、能源、水耗情况,以及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但缺少信息申报和审核的技术规范,也缺乏后续政策对其排放情况的监督核查。


  总量控制政策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根本目标,在特定时间内,以及控制特定区域内的特定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手段,降低污染物控制的社会成本的命令控制型的政策手段。《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因此总量控制应是基于水质的排放控制,前提是“所有点源均已达到基于技术的排放标准”。在仍不达标的特定水域,在不提高基于技术的排放标准的情况下,依据实际排放点源的位置、数量、排放特性及环境容量,计算入河排放量的削减指标,然后将指标分配到特定的污染源,写入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内,实施基于水质的总量控制。因此,总量控制的目标仍是保证水质,实施总量控制仍然需要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支持。没有规范严谨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的实施缺乏基础。


  限期治理是一项针对重点污染企业的强制性较强的处罚手段,《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源”可以被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无法达标的,可以被责令关闭”。但限期治理裁决的发出、治理期限长短的确定,以及执行效果的判定均需要依托于对污染源超标程度的判定和达标依据的考虑。否则,限值治理手段虽然力度较大,但实施效果难以保证。


  总之,现有的点源排放控制政策不成体系,实施效果难以保证,污染排放信息无法核查且政策执行成本较高,点源连续达标排放政策目标也难以实现。缺少一个统领的核心政策——排污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