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标准实施依赖许可证制度

排放标准的实施主要依赖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标准是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核心。我国排放标准的实施目前存在载体、监测方案和达标判定方法不明确等问题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排放标准的实施主要依赖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美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即“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制度”,简称NPDES)将不同行业的排放标准依据需要控制的程度细化落实到每个污染源,遵守排污许可证要求是企业守法的主要形式。


  我国排放标准的实施需要进一步明确载体。点源排放控制的标尺和核心是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一般是行业制定,其中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等目标,有的还根据污染源的建设时间、排放目标水体有不同的要求。对于具体的污染源来说,需要执法部门对排污单位出具一个具体的文件,明确说明受规制的污染物类别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以明确执法的确切依据。因此,排放标准的实施必须依托一个可执行的文件,将点源的排放特征、适用的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排放水体功能对排入点源的特殊要求等进行明确规定。但目前排放标准的实施仍然没有明确的载体,严重影响了执法和守法的质量。


  排放标准的执行还需要明确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是指对监测地点、取样方式、监测频率、监测方法等的具体规定。污染源排放具有波动性,监测数值会随监测方案的变化而变化。1天测一次和1天测3次结果必定不同。因此,监测方案的设计需要综合考虑污染单位的生产情况、污染源的排放特征,并结合污染单位的守法历史及企业的承受能力。排污单位通过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测方案证明其排放数据的可信性,监管部门通过执行监督性监测方案保证排污单位自测结果的代表性。但目前我国对污染源的排放监测并没有确切的监测方案。监测技术规范是监测方案的基础,因此,监测方案还需要根据监测规范进一步明确。


  我国对污染源的排放达标的判定方法也需要明确。排放标准的核心是达标排放的判定,它决定着排放行为的合法性和排放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虽然监测频次越高代表性就越好,但水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成本一般较高。为控制监测成本,需要提出达到排放标准的合理的判断标准,以根据排污单位的自测数据判断其达标程度。判断污染源是否实现“连续达标排放”,并不是说一次都不允许超标,而是要求排污单位实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下的最好绩效水平,也即是保证绝大数情况下都是达标的,短时、少量的超标是允许的。美国环保局制定的污染源达标判定标准中既包括浓度限值也包括质量限值(污染物排放量),规定了日最大限值和月日均限值。同时在监测方案中规定了具体的判定方法。例如,1次监测到月初的某个值超过了规定的排放浓度月平均值,则要求后面20天内再平均取4个值;如果未超月均值,则认为没有超标,或规定某项指标1次超标后加大监测频率,而不是立即判定为超标。这些具体的标准和方法都要事先对每个污染源分别予以确认,这是排污许可证的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