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排污许可证有利于控制点源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可以使现有点源排放控制的所有政策协调整合,提升水污染防治政策整体效果


  市场经济体制下,污染外部性的存在导致市场失灵。污染源造成的外部损害如果不加以管制,就不会有动力自发地实现内部化。政策手段通常被划分为命令控制型、经济激励型和劝说鼓励型。各类手段拥有各自的特点,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环境问题。


  命令控制手段具有确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能迅速地抑制污染排放,达成政策目标,适用于需要保证确定性的领域和重要的排放控制等领域。排污许可证制度属于命令控制型手段,对信息、监管和处罚要求高,要求有明确的管理对象,规定排污者申报守法信息的义务,明确政府的监管责任,通过对排放者的监管,实现排放控制。


  点源排放行为相对集中,便于监测,能够核查,责任主体是明确的。因此,从理论上说,点源排放控制更适合采取命令控制手段。从实践经验来看,国际上也多是以命令控制型政策手段作为点源排放控制的主要手段。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于点源的排放控制是适用的,同时也是被广泛验证较为有效的政策手段。


  实施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之后,点源排放的监管和守法就有了基础。排污单位依据许可证的要求提高自身环境管理能力,按许可证规定的自我监测方案进行排放监测并如实记录和报告;监管部门对污染单位的核查就是对其持有的许可证的核查,核查其是否严格遵守了许可证的所有要求,并依据监督性监测方案对企业排放情况进行抽测。拥有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目标和内容更加明确;颁发了排污许可证,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也更加明确和直接,监管行动更有效率。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后,监管部门可以立即调取所有相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查企业依许可证要求提交的自我监测报告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报告,企业排放的异常情况就可以立即被识别,企业没有任何借口可以抵赖。更进一步说,有了排污许可证之后,对企业排放的约束力加强,大大降低了企业违法逃脱责任的机率,企业会有动力约束自身行为,这才是排放控制的根本。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之后,现有点源排放控制的所有政策可以通过与许可证制度的协调整合,避免矛盾和冲突,最终使得水污染相关信息更加充分、信息公开和共享的程度更高、资金的投入产出效益更好、机构之间协调运作、水污染防治政策整体效果更好、政策执行成本更低,最终水质得以改善,人类健康得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