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环境纠纷有何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公民环境自我保护意识和监督意识不断提高,环境污染纠纷时有发生,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由于环境污染纠纷成因不同,相应的预防措施也应不同。如果仅以无过错责任原则让排污单位承担责任,不仅有失公平,也无法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发生与维护公民在良好环境下生存的权利。


  产生环境污染纠纷的原因


  产生环境污染纠纷的主要原因有行政部门行为、排污单位违法行为和受害者故意致害行为。


  一、行政部门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行政部门在管理中存在过失、不作为等行为,致使污染危害或污染纠纷发生和蔓延,主要表现形式:


  规划不当,诱发污染纠纷发生。规划布局不合理,导致区域功能混乱,工业区、居住区、商业区之间没有缓冲区,是产生环境污染纠纷的根本原因。重发展轻环保,违规审批。一批污染项目在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庇护下,纷纷上马,致使新污染源、环境污染纠纷发生。执法不严,环境违法行为久拖不决。区域性环境污染年年发生,形成“以罚代管”、以民事赔偿作为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主要手段,与执法部门监管不力,导致污染延续,不能从根本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地方保护,造成污染转移。在规划中,仅仅考虑如何避免功能布局对本地的污染影响,而漠视对相邻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对于跨区域污染纠纷,排污单位所在地政府为保护本地企业,消极应付,或象征性作出处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不严。环评制度不能彻底落实,导致在不该建设项目区域建设项目或建设了不该建设的项目,容易形成环境污染与纠纷。监督检查方式简单落后。环保部门在对治理设施监督检查时,以检查动力设备是否运转、总排污口监测数据为主,对正常运行指标如活性污泥浓度、活性污泥污染负荷等不够重视,导致排污单位空运转治理设施或处理部分污水,蒙骗过关。


  二、排污单位违法行为是导致污染纠纷的直接原因,常见的有以下4种情形:建而不批,规避监管。部分企业负责人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上马,或虚报规模逃避监管,导致新污染源的产生,使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项目虽经环保部门批准,但在建设中不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执行,有的环保设施没有建成,有的虽然建成但达不到设计要求。主体工程投产之日,也是污染纠纷发生之时。推卸责任,拒绝赔偿。在确切的污染损害事实面前,有些企业依仗人力物力恶意进行民事诉讼,拒不履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受害者不但得不到及时补偿,还要为讨要赔偿付出巨大精力和预付诉讼费用为代价,很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外排污染物不稳定达标。


  三、受害者故意致害行为,受害人利用排污单位的外排污染物故意致害,所求赔偿。


  环境污染纠纷预防处理对策


  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污染纠纷,应依据环境污染与纠纷产生原因对症下药。


  一、行政部门行为产生环境污染纠纷预防处理对策。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当前的一些污染纠纷,表面上看是企业排污所引起的矛盾冲突,实际上是政府不正确的发展理念所产生的必然后果。地方政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改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增加环保指标所占比例,建立科学灵活的考核体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科学制订城市总体规划,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障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推进,切实解决规划中可能存在的不利于环境保护的问题。既要防止对本区域自身的污染危害,也要充分考虑位于下游和下风向的相邻区域的环境承受能力。完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体系。污染损害赔偿是很多污染纠纷处理的最后环节,应提高环保部门处理污染纠纷的执法力度,增加裁决权,对事实明确、证据确凿、致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解,环保部门有权依法作出赋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认真受理群众投诉,积极处理污染纠纷,赢得群众的信赖。要迅速、及时、全面地开展调查工作,保存证据,把握纠纷焦点和双方责任,进行深入细致的法规宣传,依法作出调解书或裁定书。采取灵活多样的监督检查方式,注重实效。


  二、排污单位违法行为污染纠纷预防处理对策。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环境意识。要进行广泛、深入、有针对性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只有增强企业负责人的环保法制观念,自觉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积极主动作好环保工作,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纠纷的发生。公众参与,完善措施。要创造良好的环境监督氛围,进一步壮大公众环境保护力量,形成政府管制、排污单位自我约束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综合机制。从总排污口监测到全过程控制。通过生产工艺流程了解原料消耗、产污环节,根据物料平衡掌握各种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防止偷开偷排蒙骗过关。对致害结果明确责任,维护权益。对环境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要能证明排污单位有排污行为、自己有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存在联系,排污单位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排污行为、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靠科技,强化监管。加强环保实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企业污染防治水平,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杜绝事故性排放。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测建设步伐与配备快速监测设备,弥补现场监督力量的不足,消除偷排现象。


  三、受害者故意致害行为,经调查损害是受害人故意致害,其目的是恶意索赔,排污单位应免责,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