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需加强监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是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及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目前,通过多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试点和示范,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然而,由于一些实施地环保部门对连片整治项目缺乏实质性监管措施,存在项目工期拖长、无法按时完工等问题。而政策措施不统一、不到位,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


  比如,一些地区上级环保部门要求由实施地区县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连片整治项目招标代理,而当地政府专门负责招投标的公共交易中心则主张以摇号的方式选择招投标代理机构;项目实施地负责招投标的政府公共交易中心主张收取中标单位(施工单位)的履约保证金,而实施地的上级环保部门则要求不准予收取。这样的结果是,项目实施地区县环保部门、乡镇(业主单位)等陷入了尴尬境地:上级环保部门把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完成时间及相关要求,作为对实施地区县党委、政府环保实绩考核的内容,但对中标单位(施工单位)没有或无法考核,进而导致项目实施地区县环保部门和乡镇(业主单位)着急,而中标单位(施工单位)不着急现象;因为对连片整治项目中标单位(施工单位)没有具体的约束手段和措施,导致中标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时进场施工,以致拖延工期,造成项目无法如期完成,影响整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有效推进,使项目实施地区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受影响。


  如何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有序推进?除了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保证资金全额到位外,还应着重加强以下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对项目投标单位环境污染治理的资质审查,且应将审查权交由实施地区县环保部门组成的专家组集体进行审核之后,再交由招投标专家评审组审查确定。


  二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招投标要按规定纳入当地政府采购,进入公共交易市场,实行公平竞争。


  三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确定,要由项目实施地的区县政府公共交易中心采取“摇号”方式进行,即由其对有资质并“入库”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以摇号方式产生。


  四是施工单位在中标后需交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环保部门、业主单位等对中标单位的管理和约束,更好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以避免施工单位中标签约后迟迟不进场,以及施工过程中拖时间等延误工期,影响连片整治有序推进。


  五是积极主动与建设等部门协调,建立和完善对中标单位(施工单位)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