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污染物适合排污权交易?

  由于污染物的排放也包含了时间和空间的概念,所以,应当确保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割排污权之后,该排污权仍然是同质的。



  是不是所有的污染物都适合采用排污权交易的手段实现低成本减排?答案是否定的。按照市场经济的相关理论,商品必须是可以分割的,也就是说,每单位的商品应当是同质的,否则不具备商品的一般条件。排污权也应当是可以分割的,由于污染物的排放也包含了时间和空间的概念,因此,应当确保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割排污权之后,排污权仍然是同质的。


  空间分割的同质性是指不同地点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效果是相同的。在水环境保护中,COD在不同河流中的排放造成的环境影响是不同的。因此,COD不能跨流域分割。即使在同一河流中,如果上游的排放和下游的排放对于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同,那么,排污权也不能分割。即使可以界定一定的区域范围,使排污权可以无差异地从空间上进行分割,那么这样的区域也不能够太小。因为如果参与交易者的数量太少,交易市场的建立成本相对来说就很大。这时,更适合于几个污染源之间面对面地进行商谈。在大气环境保护中,二氧化碳的排放会在全球范围内引起温室效应,与具体的排放地点无关,因而适合在全球范围内分割排污权。二氧化硫在进入大气以后,只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造成酸雨危害,因此,在酸雨控制中可以忽视二氧化硫在排放地点上的不同,从而进行排污权交易。对于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污染的控制,重要的是不能忽略排放源的位置,且二氧化硫浓度标准的时间尺度是日,难以分割。


  时间分割的同质性是指,如果不同时间段排放的环境影响效果相同,则可以忽略排污的时间差别。在水环境保护中,COD排放进入水体,会因为旱季和雨季的差异而对水体造成不同的影响,难以分割。一般来说,设定了环境质量浓度控制标准的污染物均不适合以年为尺度开展交易,即不能够在时间上分割。在大气环境保护中,城市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二氧化硫的浓度控制标准,对其限定了最高日排放值,所以,交易的开展需要以日为结算单位,但这样交易的成本可能会很大,因而不适合开展排污权交易。但如果控制的目标是酸雨,则二氧化硫的排放可以以年为时间尺度,即可以忽略排放时间的不同,进行分割并开展交易。二氧化碳对环境的影响完全可以用空气中的总量表达,可以忽略排放时间的影响,因而也适合采用排污权进行控制。


  对于重金属以及有毒物质的排放控制,其目标应是零排放,应当送到危险废物处置场或者专门处理厂。对于可以排放的有毒物质,一般是以控制排放浓度的方式保障接受水体的水质,但由于浓度测量的时间间隔很短,也难以分割。因此,以排放浓度为主要控制目标的污染物既不能用总量目标代替,也不能采用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