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有没有财产权?

  作为在一段时间内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只是一种使用权,即企业生产在符合许可证的要求下进行污染物排放的权利。由于排污权是有限制的权利,不构成财产权,因此,也不适合采用财产权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企业通过分配和交易得到的排污权,是排污权制度下的特定权利,其权利范围受到排污权制度的限制。作为在一段时间内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只是一种使用权,即企业生产在符合许可证的要求下进行污染物排放的权利,这一权利不构成财产权。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水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中明确界定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美国《清洁水法》第一章界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水环境资源,例如在118条中,就界定了GreatLake是国家资源(national resource)。美国《清洁空气法》7401(b)条款中,声明空气属于国家资源(Nation’sairresource),在403(f)条款中规定:“分配的许可是一个排放二氧化硫的有限许可。该许可不构成产权。本章中的任何条款或本法中的任何其他规定都将不能限制合众国终止或限制这种权利的权威。”


  可见,把排污权作为有限制的权利符合我国已有的法律。企业只有从事生产并符合许可证的要求才能够获得排污权,国家根据企业的产量来分配企业的排污权,如果企业停止生产,则排污权自动失效。


  排污权是在一定时间内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到期后,原有的权利将自动作废,如果企业在这段时间内没有行使排污权,则这部分权利也不能累积进入下一个权利周期。当然,作为鼓励,对没有使用的排污权予以奖励除外。由于排污权是有限制的权利,不构成财产权,因此,也不适合采用财产权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例如不能作为财产权向银行抵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