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各地市县级政府近年来通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对切实改善本地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那么,各地市县级人大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对本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支持同级政府在巩固前一阶段所取得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成效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影响本地城乡环境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本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人居环境治理水平?对此,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从人大依法实施决定权这个角度看,建议通过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使同级党委的重大决策意图转化为本行政区域各行各业和本地人民群众共同遵守的一致行动,从而为促使本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城镇风貌塑造工作进一步依法推动,促使本地生态建设目标能够更好地实现而奠定较为扎实的法治基础。


  这条建议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其一,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既是立足于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本地又好又快发展跨越的一个具体行动,同时又是深入贯彻落实监督法和本地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在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中创新人大工作,提高履职能力,增强依法履职实效的一个切实举措。其二,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作决议是要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不仅仅要按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此,从各地市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需要来看,建议可先由市县级政府依法提出相关议案,再由市县级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协调有关方面,在结合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比照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议或决定要求写出初稿,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先经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再提交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例会表决通过本地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这样做,就是为了通过市县级人大依法督促和支持同级政府进一步搞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以及相应的风貌塑造工作,从而达到依法推进本地生态建设之目的。


  第二,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实施监督权这个角度上讲,建议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有必要进一步从依法治理这个方面全面推进。


  可以这样认为,人大对政府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依法监督,与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的相关文件,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的相关讲话和上级政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制度,至少应该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所以说,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环境综合治理的依法监督工作,应在考虑上级或同级党政主要领导的讲话精神和上级政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依法治理这个重要环节。


  有鉴于此,建议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今后在对本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依法监督之时,有必要在了解国务院出台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上级暨本级党委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讲话精神和上级暨本级党委政府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情况基础上,切实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本地城乡市容和环卫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相关决议精神,认真依法履行好视察、检查、审议、评议等形式的监督职权,切实把本地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定量考核工作、城市风貌的塑造工作,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的测评工作等具体内容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从而为最终实现推进本地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目标打下较为扎实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