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环境权益怎样体现?

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强调,要畅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对涉及群众利益的环保规划、决策和项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鼓励检举、揭发环境违法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社区、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的沟通,提供必要的帮助,更好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他们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


  公众环境权益正日益受到国家和全社会的重视。在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公众的环境权益有一定体现。但是,现阶段一些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不时发生,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诉求越来越强烈,而真正将环境维权落实到行动中的公众非常少。从中折射出公众环境权益一定程度上的缺失,以及相关法律、政府行政和政策层面上存在一些失灵现象。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过多地依赖自上而下即由政府到公众的过程来实现,导致在一些地方存在着政府主导较多、公众参与较少的现象,造成公众环境权益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环境问题是重大民生问题。当前,在一些地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权太少,有的甚至不能参与其中,而是由地方领导和部门代行。为了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往往注重短期的经济利益,忽视了经济发展中对环境的保护,有的甚至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当严重的环境问题出现时,地方政府为了维护自己的形象和决策,往往极力淡化环境责任,有的主要领导甚至不惜沦为污染企业的保护伞,导致环境保护和环境维权工作困难重重。


  笔者以为,要改变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必须让广大公众更广泛地参与环境保护,发挥监督作用,从而保护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科学发展。


  为体现公众的环境权益,公众在环境管理和相关事务中应有参与和决策的权利,因此政府部门在政策层面上应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和动力。一方面,要通过法律、行政、部门规章等手段赋予公众享有环境权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要通过经济政策、授予荣誉等来启发、鼓励公众积极、主动地维护当地生态环境,引导公众更好地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科学利用和保护环境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重要的发展资源。环境保护既要靠政府主导,又要靠群众参与。必须创造良好的环境,让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体现公民环境权益,使环境与政府、公众形成一个有机的关系体。

  现阶段,我们实行的环境检举、信访、诉讼、监督等公众参与形式效力较为有限,主要原因在于群众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坚定性没有被充分激励出来。由于过去过多地倚重于政府,很多公众通过自身努力来维护环境权益的意识不够,方法不多。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公众的环境维权知识、环境意识较为薄弱,有的根本不知道自身的环境权益。


  其实,在很多领域,如工业、化工、煤炭、冶金等行业,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但是,由于缺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一些企业视国法于不顾肆意排污,其中不乏一些知名企业。当前,积极推进实现公众的环境权益势在必行。


  实现环境权益具体的路径是什么?笔者建议如下:


  要将环境保护的国家意志有效地传递给公众。“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环境权益是我们每个公民的神圣权益”、“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些口号应深入人心,因为这是国家环境意志的传达和表现。要通过简单的、群众可以接受的法律形式,明确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应该享有的具体环境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其次,配套简单易行的法律途径和程序,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惩罚措施,促使公众履行环境权利和义务,防止环境权利被剥夺。


  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使法律法规能够很好地体现公民的环境权益。对现有法律中有环境权益相关内容的,要做相应的、能被公众了解的、非专业的司法解释。对没有具体实施规范的法律法规文件,要进行补充和完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没有保护检举和控告人的相关措施。再如,第八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一规定太笼统,没有进行量化,也就没有可操作性。


  同时,必须通过大众传播使公众了解自身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意识和环境知识水平。要让公众理解,应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处理好环境、发展与公众的关系,维护公众的环境安全,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