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补共治”型农村环境政策内涵

“征补共治”型农村环境政策是指地方政府向农民适度征收环境费后,再以财政支出奖励和补贴给农民,将环境管制与利益诱导相结合,兼顾激励与约束作用,形成政府主导、农民参与并逐步由第三方评价环境效果,实现协作共治的农村环境治理的政策手段。“征”是指乡、村级政府定期对辖区内村民适度征收包括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的环境费,或合并为环境卫生费;“奖”是指县、乡级政府对环境效益好的村庄进行定期物质和精神奖励;“补”是对治理工程和公共治理行为进行补贴。奖补配置可以先征后补,先补后奖,或奖补合并,或以奖代补。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于省对下转移支付或“省直管县”改革进程中的财政性民生支出。农民参与是指是以出工代劳、参与培训到治理参与等各种可量化的环境治理行为。第三方评价是指包括以学者为主的学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简称NGO)和公众,对征收环境费用、奖补额度和方式、奖补资金使用、农民参与治理和环境政策效果进行公正评价的过程,包括:前评价、过程评价和后评价,其评价结果直接决定政府下一年的奖补预算安排。



  “征补共治”型农村环境政策完善了现行“以奖促治”机制:治理主体由政府集权独治向官民分权共治转化;政策手段由管制型的“善政”向诱导型和社会共治型的“善治”转变;让农户在支付和参与行为中亲身体验“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环保原则并逐步控制排污行为;有利于构建第三方政策评价机制,为今后环境税的改革进行探索。



  2.“征补共治”型农村环境政策的基本原则



  “征补共治”型农村环境政策执行中要坚持:“征费适度,奖补充分”原则。既要慎重适度地征收环境费,避免对农民乱收费,又要奖补充分,使农民收益不损失。简而言之,既要保障治理投入又要使农户福利不降低。按收费—治理—奖补程序执行并使奖补大于收费,政府要始终坚持施利于民以激励农民治污换取环境效益。由于目前农村劳动力多外出务农,多老人、妇女和儿童,家庭贫富不等,治污态度不统一。为此,应当按常驻人口每人或按户征收。目前,全面实施生活污染排放和减排的计量管理有困难,将垃圾与污水合并征收较易操作。帕累托式的理想是当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达到边际环境损失等于边际治理成本的均衡点即最优污染水平,当这种状态难以完全实现时,就实施全部损失部分补偿或部分损失超额补偿即卡尔多希克斯式改进,对农村环保宜采用后者,即少收费多奖补。同时,法规手段的罚则作为“底线”应配合“征补共治”政策的实施。



  3.白洋淀淀区“征补共治”型农村环境政策意愿调查



  通过2010年对白洋淀的淀中村东田庄、大田庄和淀边村赵庄子和南刘庄进行的农村环境政策意愿调查,结果显示,随着环境意识逐步增强,农民在现有收入水平下有缴费治污意愿,但支付能力较低,多以个人收益增加作为对政府环境政策效果唯一的评价依据。



  通过与有关环保专家、基层村委会以及农民的沟通,笔者认为,目前宜对垃圾和污水合并征收后奖补每人每月3元~8元,以后采取分别征收和奖补,逐步实现按照垃圾减量化效果奖补的政策。其中,对垃圾简单分类奖补每人每月5元~8元,并根据每户每天垃圾排放量大小,给予相应的奖补,并且在水专项示范村东田庄进行试点。实施“外村保洁员,本村来监督,日产更日清,公正严执行”的方式,由本村民监督,外村保洁员负责登记垃圾分类、排放量,并将保洁员的工资提高到800元/月~1000元/月,以保证村内生活垃圾的日产日清。村民对收费逆向监督,村委仲裁,征费和奖补公示,工资由村委会环境收费和县级政府环境奖励补贴资金共同承担。同时以乡规村约配合制定罚则,对肆意乱倒、直接倾倒垃圾和污水到水体,生活垃圾排放每月每户超出60kg(不包括建筑垃圾、煤灰和大型可回收包装等)进行处罚,标准为20元/次~50元/次,或将全部奖补资金扣掉。



  4.白洋淀“征补共治”型农村环境政策综合评价



  为了检验“征补共治”型环境政策效能,我们参照国内环境政策评价研究成果和环境保护部相关文件指标体系,设计了包括政策的完善性、参与性、执行力、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共3个层次27个指标的农村环境政策评价指标体系,用于评价生态示范村和非生态示范村的政策示范现状。采用综合指数法加权求和得出综合指数后进行比较,结果表明,文明生态村的创建和国家“水专项”工程示范的实施对农村环境政策效能的作用巨大。白洋淀生态脆弱区试行农村生活污染收费和政府奖补的“征补共治”型农村环境政策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