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环境风险要把好三道关

 法恩法则指出,每起严重的事故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300次未遂先兆及1000处事故隐患。换言之,每起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企业环境污染事故也呈多发态势,影响公众的生产和生活。


  仔细分析一些事故可以发现,原因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环评单位没有把好审批关。一些环评单位对企业选址、产污环节、三废治理等情况没有进行深入论证,直接引用企业提供的资料,认可企业排放满足规定要求,因此埋下巨大安全隐患。如一些环评单位简化审批程序,对企业生产中母液的去向及处理方式未作严格要求,使审批流于形式。


  二是环境监察部门没有把好日常监管关。监察部门对企业日常监察不得力,对企业的生产排污情况、三废排放去向、危险废物处置情况了解不深入,对周边群众的举报不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的搬迁计划没有监督到位,从某种程度上放任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三是环境监测部门没有把好环境监测关。一般企业的在线监测只能监测常规污染物,诸如酚类化合物等特征因子要靠采样监测完成,而平时的监督性监测对特征因子这一内容是一个盲区,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排污情况。


  因此,要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必须把好环评、监察、监测三道关,这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深入开展环评,严格项目审批。环评是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政策的主要措施,它能够从技术层面对规划及建设项目提出要求和限制,第一时间告知决策者企业风险大小、范围和程度,告知企业预防和减小风险的措施,告知民众接受和防范风险的可能。环评要对国家产业政策、地方环保规划的符合性、项目选址的合理性进行深刻论证,对项目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产污情况、三废处理情况、总量控制、监测计划等各个环节深入研究。要仔细分析风险类别和有害因素,预测项目在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事故发生的概率特别是可能发生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对人类和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为项目审批把好技术关。


  项目审批是防范企业环境风险事故的又一重要关口,但审批过程中仍然存在越权审批、批建不符的情况。环评批复也存在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性的弊端,未考虑总量控制、特征污染物监测等要求。环保部门在项目审批时要严格按照环评的要求,对卫生防护距离不能满足要求,选址在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敏感区域内的化工企业不予批准建设。重视规划环评,保证工业隐患集中区周边的防护距离,对化工、印染、造纸等企业要特别留意,对于风险评价结论要提出相应要求。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监管力度。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概念和环境安全理念的宣传教育。据了解,近年来发生的突发环境事故中,很大部分是由企业自身管理疏忽、生产技术和设备落后以及人为违法行为等因素引发的,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的责任主体。因此,开展对企业管理层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尤为必要,让其时刻拉紧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这根弦,将这一理念融入到日常生产活动中。


  要注意日常监管技巧。结合企业生产项目的环评报告、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情况、排污收费情况、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企业相关台账等,熟悉企业的生产情况、产污情况,进而重点检查企业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要注意检查技巧,可注意企业周边的河沟有没有被污染,空气中有没有异味,企业周边的植物的长势如何,听取附近群众的反映。


  要注重对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查看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是否有针对性,应对举措是否合理,是否可操作。要对应急预案内容进行具体核实,比如应急人员、应急设备与器材等是否配备到位,预案的级别及分级响应程序是否合理,生产装置区、贮罐区等配备的应急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企业有没有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企业员工是否熟练掌握突发事故报告、救援、处置方法等。


  要加大处罚力度。在日常环境监管中,要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提高违法成本,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闯祸谁买单”的原则,让企业了解违法行为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


  提高监测能力,保证监测质量。目前,环境监测能力不足体现在诸多方面,比如监测技术人员缺乏、监测设备落后等。据了解,部分县级环保部门监测设备不能适应环保工作需要,缺乏应急监测设备,这些情况导致企业日常监测最多只能针对常规指标,无法检测一些有毒有害的特征污染物,不能真实反映环境质量。因此,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大人员、设备的投入。要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给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尤其是事故应急监测,对监测质量的要求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