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缩短竣工验收监测时限?

 时至年底,安徽省阜阳市环保局对全市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结果有喜有忧。喜的是全市环评执行情况较好,项目全部依法执行了环评。忧的是项目“三同时”执行严重滞后,有两个县区今年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竟是空白。据了解,这种现象在全国并非个案。


  据阜阳市8个县、市、区环保部门和企业反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存在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导致建设项目不能及时监测或企业业主因费用高,不愿意进行“三同时”验收。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业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程序(试行)》,达到开展验收监测条件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时间一般为70个工作日。因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监测工况调整和现场监测配合等原因造成的延误时间,不包括在总站组织的验收监测工作时间内。笔者认为,验收监测时间需要70个工作日,这样的时限规定似乎有点长。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试生产期才3个月。


  笔者建议,环保部门要提高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时限,压缩验收监测费用。

  一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时限应限制在两个月以内。按照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主要包括:申请试生产、开展验收监测和申请验收审批3个部分。申请试生产和申请验收审批时间都较短,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时限过长。安徽省阜阳市环保局已全面压缩了受理、现场勘察、签订合同、报告编制等时限要求,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在5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二是降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费用。要降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费用,引入竞争机制是一个好办法。要打破只有当地环保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站,才能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局面。只要是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应该都可以开展验收监测工作。企业可像委托环评单位那样,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


  三是验收监测时限不能与环境法律法规冲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因此,原则上企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在3个月内完成。同时还规定,对3个月内,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例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验收时间,试运行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这就要求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