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规定太教条 贻误时机受处分

  案例:


  某环保分局工作人员徐某(党员)轮到夜间值班。午夜,一建筑工地来电反映说,某工程基础施工时周边地面出现裂缝,可能出现局部坍塌,要求进行夜间施工。徐某翻阅了夜间施工审批记录,发现工地未经审批,就未允许工地进行施工。工地按要求停工,结果发现局部地面坍塌。建筑工地要求徐某承担责任。


  点评: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夜间施工,应当提前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其目的就是通过行政审批,评估施工可能给周围群众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从而减小对群众的影响和干扰。但凡事都有例外,不能教条地执行规定。如果是夜间出现了紧急情况,不立即在夜间施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经口头报告,是可以允许夜间施工的。本案中,地面坍塌事故本可避免,就因徐某教条地执行先审批后施工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给施工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行为,徐某对此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