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标准中的臭氧限值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臭氧二级标准为:时均值200微克/立方米或0.200毫克/立方米,标准值高于欧盟臭氧通报阈值和WHO臭氧中期标准。


  臭氧作为大气中的主要二次污染物和氧化性物种,对呼吸系统有着严重的急性效应,会刺激眼睛和呼吸道,使眼肌平衡失调,视觉敏感度和暗适应下降;使呼吸道阻力增加、咳嗽、头痛、思维能力下降,严重时导致肺气肿和肺水肿,引起肺功能显著下降。已有研究表明,短时间高浓度臭氧暴露,可引发肺部、呼吸道和眼睛的损伤,同时增加肌体对吸入性过敏源的敏感性,加重已有的呼吸系统疾病(如哮喘),导致日住院率和急诊率增加。而长时间的低浓度臭氧暴露,则可导致肺功能减退,并导致人群死亡率增加。


  根据《WHO空气质量全球指导标准2005更新版》,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空气质量臭氧指导标准为每日最大8小时均值100微克/立方米,过渡性的中期标准为每日最大8小时均值160微克/立方米。美国环保局制定的臭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1小时均值0.120ppm(即百万分之0.12),8小时均值为0.08ppm(即百万分之0.08)。欧盟《大气环境臭氧指令((2002/3/EC)》规定的臭氧每日最大8小时均值为120微克/立方米,要求每年平均不超过25天(取3年平均)。这一指令同时规定了臭氧通报阈值和警报阈值两项标准,其中臭氧通报阈值为时均值180微克/立方米,臭氧警报阈值为时均值240微克/立方米。要求一旦出现臭氧超过这些阈值,地方政府应立刻向公众通报臭氧浓度(逐时或逐日)。欧盟各国应每月向欧盟环保署报告全部超标情况。我国环境空气质量臭氧二级标准为:时均值200微克/立方米或0.200毫克/立方米,标准值高于欧盟臭氧通报阈值和WHO臭氧中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