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联动机制 防止危废跨区转移

危险废物非法跨区域转移,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规避环境监管的新型违法形式,其危害之大,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处置行为、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管行为以及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危险废物流入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非法跨区域转移、贮存、倾倒等行为如何监管,现行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仅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遭遇尴尬境地。


  今年10月3日~27日,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河北省泊头市相继发生两起危险废物非法跨区域转移事件,当地环保、公安等部门快速反应,使流入的危险废物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未发生环境污染以及次生环境灾害等问题。虽然这两起事件最终得到了妥善解决,但危险废物承运人、非法贮存地有关人员、运输车辆司机等相关人员对危险废物危害性认识不足、环保知识缺乏、环境意识淡薄等现象十分明显。笔者认为,预防和处理危险废物非法跨区域流入问题,必须在总结非法跨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处置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实施联动机制,全程做好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监管工作。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针对危险废物非法跨区域运输、贮存问题,泊头市政府及时印发了《关于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明确了环保、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卫生、监察等7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职责分工,建立了应对非法跨区域运输危险废物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针对两次发生的非法跨区域运输流入危险废物事件,泊头市政府和环保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把流入性危险废物纳入环境突发事件范畴加以监管,充分发挥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的打击力度,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不发生二次污染。《通知》和《应急预案》规定: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一方面加强危险废物隐患排查,另一方面做好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发生后的上报、调查、应急监测、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公安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另一方面对非法运输、贮存、倾倒危险废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危险废物道路运输驾驶人员和车辆资格进行认定,严禁各货运公司非法运输危险废物;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本辖区内危险废物的隐患排查,并向群众大力宣传环保知识,提高他们的环境意识,积极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运输、贮存、倾倒危险废物等行为。同时,在群众监督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群策群防机制来补充政府监督管理的不足,彻底打消不法企业和个人的侥幸心理,铲断危险废物转移链。泊头市这种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成为当地非法跨区域运输流入危险废物得以及时发现、快速处理的根本保障。


  建立区域联动机制


  从泊头市及周边地区发生的危险废物非法跨区域运输事件来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多为外省化工企业。这类企业雇佣一些缺乏相关知识的农民工或没有处理资质的企业,利用他们赚钱心切的心理,用远低于正常处置费用的资金,将危险废物交由他们运往外地倾倒,让他们成为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帮凶。由此看来,打击危险废物异地转移行为,需要建立跨区域的环保、公安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以泊头市为例,在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跨区域运输流入事件后,环保、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危险废物来源,在立即开展处置工作的同时,一方面立即赶赴危险废物流出地进行调查取证,向危险废物流出地环保部门通报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流出量等情况;另一方面对危险废物非法流出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对涉案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此外,泊头市还与危险废物流出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了危险废物协调监管机制。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泊头市进一步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地环保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环境监管,切实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确保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得到正确处置。


  建立上下联动机制


  由于现代社会对化工、农药、树脂及化学品等产品的需求大幅增加,近年来危险废物产生的数量和种类也大幅增加。危险废物倾倒后一旦造成地下水和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工艺复杂,而且被污染的地下水和土壤往往短期内无法还原。笔者认为,发生危险废物倾倒污染事故后,环保部门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尽快投入应急工作,同时,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取得上级环保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以便及时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尽快将污染损害降至最低。对于尚未发生泄漏的非法转移、贮存危险废物事件,环保部门一经发现应尽快取得上级环保部门的支持,及时联系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使危险废物得到及时处置。


  鉴于危险废物非法运输、贮存、倾倒等问题频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又仅对正常处置危险废物情况作出了规定,建议相关部门对危险废物非法跨区域运输、贮存、处置制度予以完善。应对危险废物非法跨区域运输流入地环保等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明晰执法依据,破解执法难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责任追究法律条款,对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非法承运、提供非法贮存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管失责予以责任追究。力争通过以上制度的完善,实现各地危险废物产生、运输、贮存、处置全周期的监管,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跨区域运输转移、贮存、倾倒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