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实现“十二五”目标

  环保部门要继续充分发挥统一监督管理职能,高度重视减排“大格局”的建设,从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完善减排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



  在“十二五”减排工作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和企业要继续保持、巩固和发扬“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成果,正确分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面临的压力和困难,进一步化解矛盾、释放压力、破解难题,努力实现“十二五”减排目标。


  一、继续充分发挥统一监督管理职能。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虽然是政府负总责,但环保部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其作用尤为重要。环保部门在减排工作上要扮演4个角色:管理的角色,减排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管理;沟通的角色,在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与各部门进行工作沟通;协调的角色,就经济政策利益与地方、部门、行业进行工作协调;塑造形象的角色,减排工作成效不仅是政府的形象,更影响环保部门的形象。因此,环保部门在推动减排工作中会直接产生政治、经济、社会三大效应,环保部门要从涉及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涉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环境利益的政治效应,从关系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运行质量的经济效应,从关系小康社会和现代化进度、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的社会效应等高度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在促进经济持续增长、污染排放持续下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中,持续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二、继续高度重视减排“大格局”的建设。充分认识“十二五”减排的重要性、关键性,在减排5年规划目标和分年度计划的向导下,进一步加强减排体制机制建设,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减排责任。针对“十二五”新增农业源、机动车源等减排领域,政府要明确农业、公安、交通、商务、质检等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减排领导小组要增加这些单位部门为成员单位,形成新的组织实施保障体系。


  三、在结构减排上下功夫,扩展减排空间。通过严格环评准入,优化能源机构,实现煤炭总量控制等倒逼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通过排放总量控制,遏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通过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优化区域流域的工业布局;通过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重点城市试点实施机动车保有量总量控制、提高准入门槛等,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


  四、在工程减排上挖潜力,提升减排能力。一是对“十一五”期间已经建成投运的减排设施,要加强维护和监管,保证充分正常运转,持续发挥减排效能;二是对“十二五”期间排出的重点减排工程,要抓紧落实,尽快建成并形成减排能力。要在以下方面挖掘潜力:1.加快建设城镇生活污水管网配套工程,提高污水截流和收集能力,确保污水厂进水浓度和水量,在扩大处理能力同时,加快提标改造,重点强化氨氮去除效果。2.推进中水回用工程。鼓励建设城市中水管网,推动水资源循环利用,扩大城市绿化、保洁中的中水回用量,达到既节约资源又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双重效果。3.对于新增的农业源减排,要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都要严格做到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规模小或散养比较集中的养殖场(户)可分片建设集中处理设施,提高农业源减排效果。4.进一步加强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加快燃煤电厂机组烟气脱硫、脱硝及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水泥行业脱硝工程。5.积极推进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实施,逐步推行供应国Ⅳ标准车用燃油,加速淘汰“黄标车”。


  五、在管理减排上下力气,提高减排效益。强化通过行政监管手段推进减排工作,坚持既注重减排设施建设又注重减排设施有效运营监管,以克服“重建设、轻监管”的现象。对污水处理设施,要重点监管其运行负荷率、出水达标率、污泥安全处置率,将出水水质、水量、检测结果与拨付运营经费挂钩,对长期不能正常运行、管理混乱的运营单位,要坚决吊销其运营资质;对脱硫脱硝设施,要重点监管其运行管理整体水平,提高脱硫脱硝能力和效率,确保脱硫脱硝措施稳定达标运行;对减排工作滞后,以及违法问题严重的地区和行业,要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责任追究等手段。


  六、进一步完善减排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要加快农业源污染控制、机动车尾气控制等新增减排领域的法制化建设,加快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电网调度等方面行政法规制定及修订工作,不断修订完善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体系。要尽快推出和完善脱硫脱硝电价补贴制度,进一步研究出台有利于减排的财政、价格、金融政策,推动实行排污权交易和绿色信贷制度等经济政策措施。


  七、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重点建设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统计和信息传输等4个方面的能力建设。完善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3个管理办法,夯实减排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提升环境保护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