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药 » 讨论区 » 经验共享 » 【转贴】请人人喊打:三聚氰胺的哥哥——丙酮来了

采购询价

点击提交代表您同意 《用户服务协议》 《隐私政策》

 
需要登录并加入本群才可以回复和发新贴

标题:【转贴】请人人喊打:三聚氰胺的哥哥——丙酮来了

xx_liu[使用道具]
三级
Rank: 3Rank: 3


UID 28933
精华 1
积分 349
帖子 197
信誉分 104
可用分 1461
专家分 38
阅读权限 255
注册 2009-10-28
状态 离线
41
 
顶部
xx_liu[使用道具]
三级
Rank: 3Rank: 3


UID 28933
精华 1
积分 349
帖子 197
信誉分 104
可用分 1461
专家分 38
阅读权限 255
注册 2009-10-28
状态 离线
42
 
顶部
xx_liu[使用道具]
三级
Rank: 3Rank: 3


UID 28933
精华 1
积分 349
帖子 197
信誉分 104
可用分 1461
专家分 38
阅读权限 255
注册 2009-10-28
状态 离线
43
 
  丙酮主要是对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麻醉作用,高浓度接触对个别人可能出现肝、肾和胰腺的损害。由于其毒性低,代谢解毒快,生产条件下急性中毒较为少见。急性中毒时可发生呕吐、气急、痉挛甚至昏迷。口服后,口唇、咽喉烧灼感,经数小时的潜伏期后可发生口干、呕吐、昏睡、酸中度和酮症,甚至暂时性意识障碍。丙酮对人体的长期损害,表现为对眼的刺激症状如流泪、畏光和角膜上皮浸润等,还可表现为眩晕、灼热感,咽喉刺激、咳嗽等。

  1、吸入:浓度在500ppm以下无影响,500~1000ppm之间会刺激鼻、喉,1000ppm时可致头痛并有头晕出现。2000~10000 ppm时可产生头晕、醉感、倦睡、恶心和呕吐,高浓度导致失去知觉、昏迷和死亡。

  2、眼睛接触;浓度在500ppm会产生刺激,1000ppm会有轻度、暂时性刺激。液体会产生中毒刺激。

  3、皮肤刺激:液体会有轻度刺激,通过完好的皮肤吸收造成的危险很小。

  口服;对喉和胃有刺激作用,服进大量会产生和吸入相同的症状。

  4、皮肤接触会导致干燥、红肿和皲裂,每天3小时吸入浓度为1000ppm的蒸气,在7~15年会刺激工人鼻腔,使之眩晕、乏力。高浓度蒸气会影响肾和肝的功能。
顶部
xx_liu[使用道具]
三级
Rank: 3Rank: 3


UID 28933
精华 1
积分 349
帖子 197
信誉分 104
可用分 1461
专家分 38
阅读权限 255
注册 2009-10-28
状态 离线
44
 
  对中国农业大学关于97103659.4号专利答辩的驳斥(一)

  中国农业大学原校长陈章良雇佣打手北京万科园专利事务所的答辩极为荒唐,与原校长陈章良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农业大学校长的职务极不相称,虽赢得了官司,但丢尽了农大的脸面,可以说害国、害民、害子孙!

  本答辩针对用残渣废料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是否违反国家法律问题的答辩内容为:

  针对无效理由之一:该专利用非原料药“阿维菌毒油状混合物”代替国家专项审批的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28条,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

  答:

  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据“审查指南” ,“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所说的“国家法律”范畴;所以不存在违反该条的问题。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本专利申请不涉及从事生产、经营和使用,所以本条例不适用。

  2、“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创造的目的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或与我国的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指出“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科技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是以违背国家法律为发明目的,所以不能依造专利法第五条规定拒绝授予本发明创造专利权。

  3、本发明中指出<专利说明书第二页第一行)“所述AVM或IVM还可制成油状液代替纯度在90%左右AVM的结晶品”,实施例1和3(说明书第二页)中使用的都是原药,也就是说:使用“油状混合物”仅是本发明的一种实现方式,不是唯一方式。

  4、实施本发明时,如果实施者需要采取“油状混合物”的途径,可以根据需要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实行审批等手续,但这是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事情,不在专利审查范围之内。

  5、目前还没有文献报道说:一定不允许使用AVM或IVM“油状混合物”制药或做原料药。 原料药的种类和数目都是随着科技发展而不断增加和完善的。

  6.《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是针对生产和经营而言的,不适用于本案

  件审理。

  针对第一条理由,本专利用用非原料药“阿维菌毒油状混合物”代替国家专项审批的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既违反了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同时还违反了国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刑法》,后几部法律完全属于国家法律范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刑法》,在任何环节都不允许以次充好。

  针对第二条理由,本专利以次充好,其目的只能是损人利己、牟取暴利,完全不是什么为了科技创新,这显然为《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刑法》所禁止和打击。

  针对第三条理由使用:“油状混合物”仅是本发明的一种实现方式,不是唯一方式。违法行为是一票否决,只要存在就决不允许。

  针对第四条理由,根本不存在使用“油状混合物”代替标准原料药的可能,违法行为必须从源头抓起。

  针对第五条理由,可以说无耻之极,原料药的发展,标准只能越来越高,岂可能到退到用残渣废料的地步?
顶部
xx_liu[使用道具]
三级
Rank: 3Rank: 3


UID 28933
精华 1
积分 349
帖子 197
信誉分 104
可用分 1461
专家分 38
阅读权限 255
注册 2009-10-28
状态 离线
45
 
乳剂用显微镜可见的证据

顶部
xx_liu[使用道具]
三级
Rank: 3Rank: 3


UID 28933
精华 1
积分 349
帖子 197
信誉分 104
可用分 1461
专家分 38
阅读权限 255
注册 2009-10-28
状态 离线
46
 
顶部
xx_liu[使用道具]
三级
Rank: 3Rank: 3


UID 28933
精华 1
积分 349
帖子 197
信誉分 104
可用分 1461
专家分 38
阅读权限 255
注册 2009-10-28
状态 离线
47
 
  对中国农业大学关于97103659.4号专利答辩的驳斥(二)

  中国农业大学原校长陈章良雇佣打手北京万科园专利事务所的答辩极为荒唐,与原校长陈章良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农业大学校长的职务极不相称,虽赢得了官司,但丢尽了农大的脸面,可以说害国、害民、害子孙!

  本答辩针对用丙酮、乙酸乙酯是否妨害公共利益问题的答辩内容为:

  针对无效理由之二:该专利用丙酮、乙酸乙脂作兽药溶剂,因其有强的

  药理作用且毒性大,不能用在药剂成品中,如果用了,将对动物产生毒害作用,

  违反了专利法第五条(妨害公共利益)。

  答:

  1、请求方提供的《职业病》P461“丙酮毒性”中指出,丙酮属微毒类。

  2、请求方提供的《职业病》P461可见:丙酮“兔经口LD50为5300mg/kg”,

  P507可见:乙酸乙酯“大鼠经口LD50为5.62g/kg”。从《新药I临床前安全性评价与实践》P23表3-1可以判断:丙酮和乙酸乙酯都属于低毒和实际无毒类化学物质。

  3、《药剂辅料大全》第191页,乙酸乙酯的“作用与用途”中:本品在药剂中用作溶剂和香料。可见乙酸乙酯是常用溶剂。

  4、请求方没有提供丙酮和乙酸乙酯不能作兽药溶剂、不能用在药剂成品中的

  证明。

  5、“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P2-2指出:如果因为对发明创造的滥用而可

  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些缺点的,

  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丙酮因毒性大、有强的药理作用,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含于药剂成品中,是大学《药剂学》教科书中的结论,教科书是证据力最强的公知常识的载体。国家一方面花费巨资培养教育大学生,一方面自己胡作非为,到底是因为丙酮在本专利中毒性变小了,还是因为为了脸面死不认错?丙酮不属于强毒性物质,但为什么要让生命不必要的受到弱毒性物质的毒害呢?《新药I临床前安全性评价与实践》P23表3-1是物质急性毒性的评价标准,在本表上面的文字部分明确指出:没有人认为仅根据急性毒性能判定物质毒性的大小,拿此表来判断得出“丙酮和乙酸乙酯都属于低毒和实际无毒类化学物质”不觉得荒唐可笑吗?
顶部
xx_liu[使用道具]
三级
Rank: 3Rank: 3


UID 28933
精华 1
积分 349
帖子 197
信誉分 104
可用分 1461
专家分 38
阅读权限 255
注册 2009-10-28
状态 离线
48
 
  史上最“牛”的发明专利

  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一种含阿维菌素/依维菌素的兽用抗寄生虫药》为当之无愧的史上“最牛”发明专利,理由如下:

  1.本专利的发明人和专利权所有人为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为中国最高农业学府,此一“牛”。

  2.本专利作价782.49万元,注册4000万元的北京中农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十年开发,产值几亿元,经济价值巨大,此二“牛”。

  3.本专利存在用残渣废料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违反国家法律、用有毒溶剂丙酮、乙酸乙酯妨害公共利益,用丙酮、乙醇作溶剂制作不出乳剂违反科学这三方面问题。按国家法律存在上述三个问题之一就不应授予专利权,本技术竟能获得专利权,此三“牛”。

  4.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认定本专利违反科学,仍维持该专利权有效,此四“牛”。

  5.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铁证面前讲假话,居然完全否认本专利存在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科学这三个方面问题,维持该专利权有效,此五“牛”。

  6.就此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反应,居然都说不是其受理范围,此六“牛”。

  7.党和政府非常关心“三农”问题,这个坑农害农、危害公共安全的专利居然能够光明正大的存在,此七“牛”也。

  谁还能够列出比这更“牛”的专利吗?
顶部
xx_liu[使用道具]
三级
Rank: 3Rank: 3


UID 28933
精华 1
积分 349
帖子 197
信誉分 104
可用分 1461
专家分 38
阅读权限 255
注册 2009-10-28
状态 离线
49
 
  有多位网友说教科书作为证据不能让人信服,这种说法是非常错误的。在科技领域,教科书中的结论是得到本行业顶尖人士认可的公知常识,是最权威的证据;虽不排除其错误的可能,但相对来说是最可靠的。

  某些人拿个人的实验来说事,怎么有可信度?特别网络的特殊性,连他的真实身份都不知道,能理会吗?

  否定本贴的办法就是要从我提供的双方证据入手,如我提供的证据是造的假、我提供的证据内容不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等,或者您同样拿出教科书上的相反结论哪怕是专业杂志上的相反结论,因其有可靠来源。不从我的证据入手,心口乱说、胡编,有反驳的意义吗?
顶部
xx_liu[使用道具]
三级
Rank: 3Rank: 3


UID 28933
精华 1
积分 349
帖子 197
信誉分 104
可用分 1461
专家分 38
阅读权限 255
注册 2009-10-28
状态 离线
50
 
本帖转载其他网站,不代表本人的观点,拒绝跨省追捕!!!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