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中大 对中国农业大学关于97103659.4号专利答辩的驳斥(一)
中国农业大学原校长陈章良雇佣打手北京万科园专利事务所的答辩极为荒唐,与原校长陈章良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农业大学校长的职务极不相称,虽赢得了官司,但丢尽了农大的脸面,可以说害国、害民、害子孙!
本答辩针对用残渣废料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是否违反国家法律问题的答辩内容为:
针对无效理由之一:该专利用非原料药“阿维菌毒油状混合物”代替国家专项审批的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28条,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
答:
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据“审查指南” ,“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所说的“国家法律”范畴;所以不存在违反该条的问题。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本专利申请不涉及从事生产、经营和使用,所以本条例不适用。
2、“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创造的目的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或与我国的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指出“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科技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是以违背国家法律为发明目的,所以不能依造专利法第五条规定拒绝授予本发明创造专利权。
3、本发明中指出<专利说明书第二页第一行)“所述AVM或IVM还可制成油状液代替纯度在90%左右AVM的结晶品”,实施例1和3(说明书第二页)中使用的都是原药,也就是说:使用“油状混合物”仅是本发明的一种实现方式,不是唯一方式。
4、实施本发明时,如果实施者需要采取“油状混合物”的途径,可以根据需要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实行审批等手续,但这是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事情,不在专利审查范围之内。
5、目前还没有文献报道说:一定不允许使用AVM或IVM“油状混合物”制药或做原料药。 原料药的种类和数目都是随着科技发展而不断增加和完善的。
6.《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是针对生产和经营而言的,不适用于本案
件审理。
针对第一条理由,本专利用用非原料药“阿维菌毒油状混合物”代替国家专项审批的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既违反了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同时还违反了国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刑法》,后几部法律完全属于国家法律范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刑法》,在任何环节都不允许以次充好。
针对第二条理由,本专利以次充好,其目的只能是损人利己、牟取暴利,完全不是什么为了科技创新,这显然为《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刑法》所禁止和打击。
针对第三条理由使用:“油状混合物”仅是本发明的一种实现方式,不是唯一方式。违法行为是一票否决,只要存在就决不允许。
针对第四条理由,根本不存在使用“油状混合物”代替标准原料药的可能,违法行为必须从源头抓起。
针对第五条理由,可以说无耻之极,原料药的发展,标准只能越来越高,岂可能到退到用残渣废料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