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气污染受害 该如何索赔?

25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二审,多项更为严厉的修改彰显了治理空气质量“动真格”的决心。二审稿取消了罚款上限,还规定因大气污染受害的市民可提出赔偿。计划于明年年初出台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成为国内首个针对大气污染防治而出台的地方性法规。(9月26日《北京晨报》)

对于《条例》的出台,公众是热切期盼的。对待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唯有通过严格的制度限制,才能取得突破性进展。这也是贯彻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跟进举措,为京津冀区域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保障。更重要的是,这将改变以往大气污染由公众埋单的尴尬,“可提出赔偿”意味着公众可依法维权,这对于调动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热情,意义重大。

“大气污染防治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社会的普遍共识。但责任如何体现?全民参与的目标又如何实现?如果缺乏可操作性的支撑,公众空有参与的热情,却缺少实现的途径。以往,面对气体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公众虽然可以举报,但维权却很困难。这显然难以充分调动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热情。只有当个体利益能够被维护,受害时能挺直腰板维权,热情才会高涨,全民参与、共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目的才容易实现。

受害可以维权对公众是好事,哪些情况下可以维权,还需要有清晰可见的标准。《条例》规定,公民有权依法要求排污方承担侵权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这比较容易理解,排污企业周边的受害居民,可以根据受害程度依法要求赔偿。更多的情况是,一些不容易判断的受害情况,公众又该如何维权,还需进一步细化明确。

受害维权应通过何种途径,赔偿应能够实现,也是《条例》顺利实施的保障。要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就应畅通公众维权的渠道。这就要求有举报就要受理,要有处理结果,不能不了了之。同时,公民提出的赔偿,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能够实现。如果公民个体与污染企业博弈,很费力,实现赔偿目标更加不容易。维护公众权益,需要政府部门积极主动介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帮助个体实现权益的维护,以达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

《条例》出台后,大气污染将进一步得到治理,面对大气污染时,更有了维权的底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全国性的,关乎所有公众的福祉。人们更企盼的是,各地都能尽早出台类似的条例,全国处处都能见蓝天碧水,呼吸到新鲜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