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开展洱海流域整治

为有效控制洱海水污染,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大理市政府于10月28日发表通告,决定依法对洱海流域服务业设施建设行为及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整治。
此次综合整治范围及对象为大理市辖区洱海流域范围内,从事住宿、餐饮、娱乐、洗车、洗浴及其他产生污水、废气(含油烟)、废渣、噪声的服务业。
从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2月8日,将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服务设施或超出批准条件建设服务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住建、卫生、食品、消防、公安、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许可,擅自从事住宿、餐饮、娱乐、洗车、洗浴及其他产生污水、废气(含油烟)、废渣、噪声的服务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经营服务设施或超出批准条件建设经营服务设施的,必须立即停止建设行为;按要求和时限完成整改,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方可开展建设行为。在整治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住建、卫生、食品、消防、公安、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许可或审验不达标,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服务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服务行为;按要求和时限完成整改,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并经相关部门核查后,方可开展经营服务行为。
根据大理市政府通告,在要求时限内仍未依法取得相关手续或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查处、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