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污水 浙江一企业主获刑一年半

总铬指标超过250倍以上,总镍指标超过50倍以上,总铜指标超过60倍以上……19日,记者获悉,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刑庭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案,被告人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悉,这是当地审理的第一起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
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应某未经环保部门许可,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保温杯电解加工业务,并将电解加工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于厂外周围环境中,直至2013年11月8日被永康市环保局查获。
经查,该厂电解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相应的废水处理直接倒在厂房的地上,流到厂房后的污水池里,最终通过污水池边上的一条小水沟排放到附近的小溪里,严重危害当地的公共环境安全。经永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且经省环境保厅认可:该电解加工产生的废水水样中总铬、总镍、总铜、PH值浓度均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总铬指标超过250倍以上,总镍指标超过50倍以上,总铜指标超过60倍以上,远远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
永康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