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最高罚50万

作为母亲河,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获广州市人大通过
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两侧5000米范围内养殖场须在三年搬迁,干支流源头区禁止野炊,否则最高罚款500元。12月25日,《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实施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取水须先申请每季公布污染情况
流溪河是唯一一条全流域流经广州的母亲河,也是广州重要的饮用水源保护地。然而,近年来水污染十分严重,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零,干流下游水质常年处于劣V类的状态。
对此,《条例》将流溪河流域水质纳入沿线地方政府考核内容,规定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应当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质标准;2020年年底前,流溪河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应达到95%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应达到90%以上。
《条例》规定,流溪河流域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取水单位和个人须向水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流溪河流域内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由环保部门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部门须每个季度向社会公布流溪河流域内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以及水污染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
河道管理范围内,村庄也要搬迁
《条例》对流溪河流域内开发行为作出了严格限制。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5000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及造纸、印染等项目。《条例》实施前已合法建成但不符合功能区规划的,由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在三年内组织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未按要求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除符合规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宾馆酒店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未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按违建处理。
《条例》实施前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存在的村庄,由当地区(市)政府制定村庄搬迁计划,逐步将村庄迁移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
在干支源头区野炊,最高可罚500元
24日提交市人大会议审议的三审稿曾规定,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非林地内进行野营也将面临最高500元的罚款。25日最终通过的《条例》,将野营行为删除,不过规定:禁止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等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违者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同时,《条例》还规定,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余泥、垃圾、采砂行为以及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禁止在流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如果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向地下排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