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2014年重点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2014年1月1日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近日,记者就《条例》涉及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等问题采访了许昌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主任杨健。
记者:出台《条例》对许昌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有何意义?
杨健:《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明确了管理部门和用水户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处置力度,对违法行为界定及处罚依据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和支持污水处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记者:许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有哪些?
杨健: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征收管理工作。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城市中心区内各类排水户和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污水排入管网许可证管理工作;许昌县、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各自管理范围的污水排入管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记者: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标准是什么?
杨健: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包括许昌市整个规划区,在此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规定,现行征收标准为:城市居民用水为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为1元/立方米,其他用水为0.8元/立方米。
记者:许昌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如何计量污水处理费?
杨健:《河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依据用水量按月计收。第一类是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第二类是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对没有计量装置且取水设施铭牌丢失或流量无法确定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依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规定的计算方式确定取水设施铭牌流量,并按照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另外,对已在排污总口安装污水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重点排水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以实际监控数据核算取水量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记者: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如何处罚?
杨健:该《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加大了对欠缴、拒缴污水处理费的处罚力度,能够督促用水户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确保我市污水处理事业健康发展所需的资金。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记者: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杨健:依据《条例》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其中,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记者:对违法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罚?
杨健:《条例》第五十条对排水户的违法排水行为界定及处罚依据情况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改正、5万至50万元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详细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该《条例》正式实施后,许昌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将有哪些具体措施?
杨健:一是污水处理费征收方面,我中心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2014年我中心将重点解决对欠费、拒缴用水户的治理,将依据该《条例》对这些用水户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将缴纳污水处理费行为纳入我市诚信体系,对欠费、拒缴的用水户予以曝光。
二是排水许可管理方面,我中心具体负责城市中心区各类排水户和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排水许可管理工作,明年我们将通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宣传活动、集中查处曝光无证违法排水活动等,进一步加大对排水许可管理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