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3〕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9日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科学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工作。
各市(州)政府对所辖县(市)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和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分级考核制度。
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由省水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审计厅和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州)政府对所辖县(市)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各县(市)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其中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2个指标(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的各项主要目标详见附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水资源管理体制及人才队伍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九条 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省水利厅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条 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向省政府考核工作组提供相关的统计和监测数据。
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要严格按照考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建立本地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把省政府下达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分解到县(市),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三条 省水利厅在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经省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区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暂停批准该地区新增用水项目立项,省水利厅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省环境保护厅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