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治霾拿钢铁产业开刀 治污搞不好就要丢官帽

12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发布《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与以往只提减排不同,这次发布的战略,将适应气候变化的要求纳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统筹并强化气候敏感脆弱领域、区域和人群的适应行动,全面提高全社会适应意识,提升适应能力,有效维护公共安全、产业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产生活安全。

与很多发达国家走过的路相似,在工业化与城镇化的粗放式增长过程中,空气污染是一种副产品。而要应对大气污染,一方面要通过转方式、调结构来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另一方面要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措施来适应已发生的气候变化等不利影响。提出“适应”的思路与工作模式,起码说明中国应对大气污染与环境问题有了一个更合理更现实的起点。

不过,“适应”并不代表着“存在即合理”,在一边适应的同时,一边应该尽快把一些应对空白补上。空气治理方面立法成功的例子并不鲜见。众所周知,英美关于空气的立法令人瞩目,并且通过立法来切实解决了一些大规模空气污染事件。比如美国于1955年就颁布了《空气污染控制法》,1963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接着1967年颁布《空气质量法》。又如英国,在1952年12月伦敦发生“烟雾事件”后,1956年英国议会通过《清洁空气法案》,此后的数年里,伦敦成功减少了雾霾天数。

我国于2000年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现在应根据新形势与情况进行修法。首先,这个法律基本是基于原则性的,明文禁止了一些污染空气的行为,但是惩罚措施又过于笼统与宽松,对于企业来说,违规成本较低。坦白说,关于空气的法律还应不断细化,防治空气污染应充分尊重科学,尽可能地制定各种完善的排放标准以及污染控制标准。很多关于空气的科学并不是前沿,因为发达国家已一路走来,制定减排与控制污染的标准并不难,如果制定缓慢,那么就是因为不能放弃原来的粗放发展模式。空气污染的立法应是一个倒逼转型与调结构的方式,问题在于推动。


其次,该法主要以基于地理区划来确定地方政府对空气的责任与执法,缺乏一个联合执法或是协调的机制,而空气污染的特征之一是广泛性,它并不以行政区划为界限。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现实中,地方政府对于应对空气污染的心理无疑是搭便车式的,他们不会主动关停自己辖内的企业,担心这么做不仅会影响财政税收与GDP,也担心这么做让别的地方“搭了便车”。在空气治理方面,需环保联邦主义,加强环保部门权力,这需以立法突破地方主义与不作为行为,明确政府责任,形成硬约束。

空气质量的最终优化取决于全社会,但是立法与制度应先行,因为它们不仅会决定发展模式,也会引导人们的行为。并且,关于空气的立法与制度,应积极强调政府的责任,为空气治理设定各种明确的期限与目标,而不是留下太多弹性空间。空气治理应避免拖延症。空气与食品是一个道理,全社会都如同乘坐了同一架飞机,无论是头等舱商务舱,还是经济舱,所面临的处境都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