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划定禁止直接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区域

 为进一步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近期,山东省昌邑市政府确定,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划定禁燃区,禁燃区范围为“滨河西路—院校街—石化路—同大街所围区域”。同时,禁燃区范围随城市建成区范围调整再予以调整。
  据了解,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直接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其他清洁能源。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镇街、有关部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燃区内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直接燃用下列高污染燃料(不适用于车用燃料):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该市高污染燃料燃烧的区域范围进一步扩大,划定禁燃区范围,是从源头上治理市区大气污染特别是冬季煤烟污染、推动城市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