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中大4、日本的药品上市许可制度
厚生劳动省(MHLW)规定,要在日本境内开办药品生产企业,也必须根据生产类别获得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类别由MHLW相关法令规定。同时,将生产许可和上市许可的申请相互独立,产品的上市许可申请由MAH提出。与欧美不同的是,日本直接提出了“上市许可人(MAH)执照”这一制度,拿到某一类的MAH执照后,才可以提出具体产品的上市申请。而在欧美,申请人提交了具体某一产品的上市申请后,若通过审批,申请人便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MAH)”,每种产品都有一个它对应的MAH。日本的MAH是某一类医药产品销售许可证的持有者,得到销售许可证后,可以申请此类药品或其他产品,拿到药品的销售批件后,即可上市销售。
其次,参考上述发达国家的药品上市许可制度来看我国实行这一制度的可能性,先来看下其优点,很多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其也能纠正业内认为多认为是诟病的一些方面。
1、提高国内研发企业的积极性。很过研发企业或者小型的CRO可以通过MAH制度得到极大的利益好处,会增加其研发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将把眼光放在可能成为MAH的药品上,减少仿制药的低水平研发。
2、降低药品生产的成本,有效利用药品生产资源。MAH通过“授权”,可委托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其药品生产,可针对性的选择厂家或者生产线,利用优势资源进行优势生产。
3、通过“精细化分工”,使得生产企业更加关注药品的CMC中的Manufactruing 和Control部分,以及质量的风险控制,大大提高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能力,使得药品质量有望进行一定程度的提高。
4、通过执行MAH制度,减少国内“inactive文号”的数量,没有市场的品种,MAH不会特别感兴趣,而不必像生产企业一样,为了生存,为了无形资产,大量申报不生产,或者生产能力低下,量很少的产品。
5、提高药品研发过程中,涉及生产部分的研发质量。MAA一般是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申报获得文号变成MAH,因此,药品生产企业变成药品研发的一个环节,较目前的研发和生产脱节的现状有一定程度的改善。
6、明确职责,保护生产企业、研发企业和消费者的关系,减少目前研发企业和生产企业“扯皮”的现象,减少消费者投诉无门,相互推诿的现象。
MAH制度有这么多优点,那他到底适不适合我国目前药品行业,尤其是药品研发和生产行业的现状呢?头脑简单的看下:
1、源于欧盟的MAH制度是有其渊源的,欧盟是多个成员国组成的组织,在药品立法方面,他不仅要考虑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统一性,又要兼顾各个成员国的利益。对药品上市来说,需要统一和兼顾,在此考虑下,欧盟药品实施MAH制度,申报时有centralized procedure、decentralized procedure以及mutual recognized procedure,其MAH制度方便欧盟成员国药品上市的统一管理和兼顾。而我国,不需要做像欧盟如此的考虑,MAH制度太过庞大。
2、根据欧盟的法令,MAH可以是自然人,而在实际中并没有出现自然人成为MAH的情况,是因为药品上市是一个对技术、资金要风险要求很高的过程,自然人也许可以承担技术任务,却无法承担资金和风险要求。把自然人换成企业,就国内目前情况来看,大型企业或者MNCs还好,小型研发企业、CRO、各大院校有没作为MAH来承担药品上市质量控制的风险控制的能力,甚至是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召回的主题,有没有一系列“资质”、“能力”和“金钱”来承接他的角色,怕是很难说。
3、作为对药品全权负责的MAH,生产企业是要对其汇报和负责的,那么MAH到底有没有能力去“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的能力,有没有相关的技术、人员、资源去实施这一“责任”,MAH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有法律保证,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是不是够权威,够全面,能够保证药品质量?这对部分MAH来说,要求是不是太高了?
4、我国目前的药品研发行业水平来看,仿制有进步,创新还在起步,相比国外我国的药品研发这块不过就是个小学生,技术不高,“拳头”过小,口袋里也没钱,如果全面开放MAH,怕是国外企业和研究机构会疯狂侵入,全面占领MAH,国内生产企业完全沦为单纯OEM,对国内药品研发更会造成毁灭性的的打击。
5、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地方,也涉及到MAH在我国的展开,华尔街。我们认为是诟病的低水平重复,资源浪费,多是独立企业的行为,没有类似美国的华尔街,对投资有一个“隐形的手”在操控着。国外企业,“华尔街”多在研发期间对项目起到决定行的作用:你想干仿制,对不起,股东和投行说没前景,赚不到钱,因此不给你钱,你就没法干,成不了MAH,从另一个领域来说,他们也在扮演进行着类似“风险控制”的角色,在另一个侧面起到ICHQ9/Q10的作用。因此,在我国,就目前来看,实施MAH对生产企业控制文号数量和低水平重复来说,起到的作用有限。
因此,个人觉得,在我国实施MAH的基础还不存在,或者说还不完善,还需要国家动用行政手段和力量进行调控,思考如何将“市场”和行“行政”的双重手段运用到药品上市监管中,实施“执照”+“MAH制度”的双重监管管度。进一步的,就仅对MAH这一块来说,需要进行前期准备的工作也有还很多,需要静下心来仔细思考,有计划的逐步实施,比如说确定MAH的资质和范围(必须是境内企业,必须持有多少资金);完善MAH的机构设置,如建立相应的“生产管理管理部门”,“上市销售管理部门”,“消费者管理部门”等;确立和完善MAH和PLH的职责和联系;进行立法来保证MAH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对药品召回和不良反应的MAH+PLH的联动机制;建立和MAH相关上层建筑和法规体系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