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中大当年有外企因为行政保护起诉SFDA的,有法学界因民事责任界定争论不清的,也有已经上市许多年来申请行政保护的仿制药的,不过都过去了,与之一起消失或即将消失的还有2002年最后执行的“新药保护期”以及“过渡期”,如果算最长的12年,在2014年也将寿终正寝。
其实,新一代的搞立项、研发、注册同学们,完全不必要去搞清楚这些对药品的保护,我们更需要考虑的保护是,在新的《药品管理法》修改之前, 是不是应该学习美国的“专利+独占”的双轨制,来鼓励创新和优化、仿制间的平衡;与《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于1993年1月1日同时生效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是不是也要修改了,引入到新的药品管理和注册体系中去,还是独立的作为特殊的具有国情的药品单独制定法规进行管理和保护;是不是需要新药研发核心数据的数据保护,还有那些孤儿药、儿童用药是不是也要进行相关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