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中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CNAS—RL01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CNAS—RL0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
1.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
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1.2 认可程序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
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3 本规则规定了CNAS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暂停、恢复、撤销、注销
认可以及获准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是CNAS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2.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2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3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4 CNAS-R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2.5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6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2.7 CNAS-RL03 《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8 CNAS-RL04 《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2.9 CNAS-CL06 《量值溯源要求》
2.10 CNAS-CL07 《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ISO/IEC指南2、ISO/IEC 17000和ISO/IEC 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认可:正式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3.2 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3 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4 获准认可机构:已获得认可资格的机构。
3.5 实验室:从事校准和/或检测工作的机构。
3.6 检查: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相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
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3.7 检查机构: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
3.8 认可范围:获准认可机构获得CNAS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
3.9 暂停认可: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3.10 撤销认可:取消全部认可的过程。
3.11 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
经CNAS确认后,恢复认可资格的活动。
3.12 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3.13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检测能力或检查机构的检测能力。
3.14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被测物品进行
校准/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3.15 测量审核:实验室对被测物品(材料或制品)进行实际测试,将测试结果与参考值进行比较的
活动。
3.16 评审:CNAS依据特定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认可范围内,对申请人和获准
认可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3.17 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
或不定期的评审。
3.18 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
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3.19 认可评定:CNAS根据认可条件对在文件评审、现场评审或认可规则允许的其他来源得到的客
观证据进行符合性审查,以作出认可或维持认可与否的决定。
3.20 评审员: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3.21 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3.22 观察员:CNAS为特定目的派出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3.23 咨询:参与申请人与获准认可机构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4.认可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认可是自愿的,CNAS仅对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
c) 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d)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认可流程
5.1 初次认可
5.1.1 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需要时CNAS秘书处应确保申请人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5.1.2 正式申请
5.1.2.1 申请人应按CNAS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5.1.2.2 CNAS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
确,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超过6个月,且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
管理评审,则可予以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申请人造成延误
除外);需要时,正式受理前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进行初访(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以确定
申请人是否具备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的条件。如申请人不能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则应暂缓正式
受理申请。
5.1.2.3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做
咨询。
5.1.2.4 适宜时,申请人应提供参加了至少一项适宜的能力验证计划、比对计划或测量审核的证
明。只有在申请人证明参加了能力验证活动且表现满意时,CNAS方予以受理。
5.1.3 评审准备
5.1.3.1 CNAS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指定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如申请人
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拒绝时,秘书处经核实后应给予调整。如经证实评审
组的任何成员均不存在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因素,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组。申请人要求
时,秘书处根据评审组长的提议,可进行预评审。预评审应避免任何咨询活动。在申请人采取
有效纠正措施解决发现的主要问题后,评审组长方可进行现场评审。
5.1.3.2 文件审查通过后,评审组长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和评审计划,报CNAS
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5.1.3.3 检查机构的现场评审一般包括:现场办公室评审和对检查活动的现场见证评审,现场见证
评审随同办公室评审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完成文件评审后,先期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
现场见证。
5.1.3.4 需要时,CNAS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5.1.4 评审
5.1.4.1 文件评审
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秘书处或评审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