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中大GLP简介、现状、进展等
GLP 是英文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译为“良好实验室规范。GLP 是包括试验设计、实施、查验、记录、归档保存和报告等组织过程和条件的一种质量体系。主要用于以获得登记、许可及满足管理法规需要为目的的非临床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试验,适用对象包括医药、农药、兽药、工业化学品、化妆品、食品/饲料添加剂等;应用范围包括实验室试验、温室试验和田间试验。实施GLP 的目的一是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试验质量的提高;二是保证试验数据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比性,实现试验数据的相互认可,避免重复试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三是提高登记、许可评审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GLP 的发展始于20 世纪70 年代。最早颁布实施有关法规的国家是新西兰,于1972 年颁布实施了《实验室登记法》,随后丹麦于1973 年实行相似制度。但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实行GLP 的国家是美国。1976 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了药品GLP 规范草案,1978 年正式实施。1979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立GLP 专家组,1982 年OECD 颁布实施化学品GLP。1983 年美国环保局(EPA)颁布实施《农药GLP 规范》,1984 年日本农林水产省(MAFF)颁布GLP 公告,1987 年欧盟颁布GLP 法规和准则。1988 年至2004 年,欧盟又对GLP 法规进行了7 次增补和修订,OECD 进行了12 次增补和修订,但二者GLP 的原则一致。
与GLP相关的MAD简介:
MAD 是英文 Mutual Acceptance of safety Data 的缩写,中文直译是“安全性资料相互认可”,其适用范围主要是用于申请登记或许可的农药、医药、兽药等化学品安全评价资料。这种互认从1981 年开始在OECD 成员国之间实行,其主要目的是促进登记资料要求的协调一致,减少昂贵的、重复的试验,避免非关税贸易壁垒,降低登记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目前OECD 的30 个成员国的农药登记安全性评价资料都已实行互认。由于这种资料互认具有互惠互利的优越性,非OECD 成员国家要求参加资料互认的兴趣日益增大。为推动发展中国家加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并为此营造更好的环境;使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双方同时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1997 年11 月26 日OECD 第912 次理事会议通过“关于接纳非成员国加入化学品评价数据互认的决议”。迄今为止,继2003 年南非第一个作为非成员国与OECD 成员国实行资料互认以后,2004 年以色列、西班牙也成为MAD 成员国。目前已提出申请并正在积极争取参加互认的国家有印度、中国、巴西和俄罗斯,其中印度和中国分别于2003 年和2005 年成为OECD 下属的GLP 工作组的正式观察员。已非正式提出申请的国家和地区有:比利时、卢森堡、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香港、台湾。非OECD 国家加入MAD 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5 个方面:第一,本国必须建立GLP 执行和监控体系;第二,由相关政府部门向OECD 递交申请;第三,提交OECD 理事会讨论进入正式加入程序,第四,由OECD 选派成员国专家联合到申请国进行符合性检查,第五,在GLP 工作组会议上审议通过并报OECD 理事会批准。由于实行资料互认的前提是试验数据必须产生于符合OECD 准则要求的GLP 实验室,目前OECD 的GLP 准则已作为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和实施。
我国化学品GLP 现状:
我国与化学品GLP 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主要有4 个,其职能分工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登记管理,由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承担GLP 监督实施的具体工作;农业部负责农药、兽药和饲料的登记管理,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中国兽药监察所分别承担GLP 监督实施的具体工作;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新(工业)化学品的登记管理,由有毒化学品登记中心承担GLP 监督实施的具体工作;卫生部负责化妆品登记管理,尚未开展GLP 工作。我国开展GLP 工作最早的是医药行业,1993 年12 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后经1994 年和1999 年两次修改,于2003 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颁布“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同时还颁布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管理办法”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目前已有14 家实验机构的有关试验项目通过了医药GLP 检查,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认可。其他化学品行业,如:农药、兽药、工业化学品的主管部门也参照OECD 的GLP 准则,相继制定和出台了GLP 的规章和技术标准,但尚未开始检查认定。农业部于2003 年颁布实施《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范》,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 年发布实施《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卫生部于2001 年颁布《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虽然不是GLP 准则,但也对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和鉴定工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现有的4 个GLP 体系分别由3 个不同部门负责执行和监控,即农药和兽药由农业部负责;医药和药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一般新化学品和工业化学品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这种模式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相同。在目前已建立GLP 的所有国家中,除荷兰一个GLP 体系,一个机构实施监管、韩国和瑞士一个GLP 体系,三个不同监管机构以外,其他国家实行的都是不同用途的化学品分别建立GLP 体系,并根据职能分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和监控的模式。如:美国FDA 和EPA 分别负责医药、药械、化妆品和农药、工业化学品GLP 执行和监控;法国有3 个GLP 体系,分别由3 个部门负责;日本最多,有7 个体系,分别由4 个部门7 个机构负责执行和监控: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由农林水产部负责;生产原料、医药和药械由健康、劳动和福利部负责;一般化学品由经济贸易和工业部;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和环境部负责。
[ 本帖最后由 LUMGR 于 2009-1-5 17:2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