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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一个东西必须先明确其概念及原理。
首先需要阐明的是,回收率是一般用于表示定量测定方法的准确度的指标,这在药典附录《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中定义明确,说得也很明白。
原料药可用已知纯度的对照品或供试品进行测定,或用本法所的结果与已知准确度的另一个方法测定的结果进行比较。比较的结果就是回收率。
对于尚无已知纯度的对照品或供试品和其他已知准确度的分析方法,则可依据其方法学的精密度、线性和专属性对准确度进行推算,不必再进行专门的准确度测定(没有东西可以参照,只好这样了,但是必须要求专属性强的方法,如HPLC等)。
一个全新化合物的新药(一类)申请很少。多数情况下的仿制(me-too)申请,有文献参考的,回收率试验通常还是要求的。但是,不能取得已知纯度的对照品或供试品,又没有建立一个新的含量测定方法,怎么办?那么,申报时进行说明,还是按依据其方法学的精密度、线性和专属性对准确度进行推算,免去该项(回收率测定),应该没有问题。
制剂的含量测定方法通常建立在原料含量测定方法已建立的基础上,回收率必须进行测定以评价含量测定方法的准确度。
同样,回收率也适用于杂质定量测定的准确度的评价。
经过以上的阐述,楼主应该明白了吧,应该问“原料药为什么可以免做”而不是“原料药为什么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