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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挥发性有机物(VOC)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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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e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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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8 11:1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挥发性有机物(VOC)简介

挥发性有机物(VOC)简介
一、定义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VOC)这一概念,不同的国家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定义:
Ø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VOC的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
Ø  美国ASTM D3960-98标准将VOC定义为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Ø  美国联邦环保署(EPA)将VOC定义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
Ø  欧盟2002/231/CE指令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一种在常温常压下,具有高蒸气压和易蒸发性能的有机化学物质;
Ø  欧盟2004/42/CE指令定义挥发性有机物(VOC)是指在101.3kPa标准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Ø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指可参加气相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二、种类
Ø  按照“HJ/T400-2007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在被检车辆中共定性检测到有机物有200多种,其中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乙苯、甲醛、乙醛和丙烯醛在车内空气中的检出率高达98%。
Ø  根据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来源,以及对车辆主要内饰材料本身挥发特性的分析,确定以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乙苯、甲醛、乙醛和丙烯醛作为主要控制物质。
三、危害
Ø  VOC在太阳光和热的作用下能参与氧化氮反应并形成臭氧,臭氧导致空气质量变差并且是夏季烟雾的主要组分 (VOC + NOx → O3);
Ø  温室效应气体 - 导致全球范围内的升温;
Ø  VOC很容易通过血液-大脑的障碍,从而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受到抑制,因此当VOC达到一定浓度时,会引起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症状,严重时甚至引发抽搐、昏迷,伤害肝脏、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造成记忆力减退等严重后果;
Ø  VOC对人体的影响可分为三种类型:
l  一是气味和感官,包括感官刺激,使人感觉干燥,VOC存在于气体或蒸汽中, 可通过呼吸进入人体;
l  二是粘膜刺激和其它系统毒性导致的病态,如刺激眼粘膜、鼻粘膜、呼吸道和皮肤等;
三是具有基因毒性和致癌性,VOC浓度越高对人的影响越大。
GB 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本规范中明确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测量方法,及室内涂料、胶粘剂、处理剂、材料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游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做了明确的要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指标如下表:

GB 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墙面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涂装及防护等内容。

GB/T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室内空气质量相关标准如下表所示:

欧盟 2004/42/EC 指令
本指令旨在限制因油漆、清漆和汽车表面整修产品中使用的有机溶剂而导致的VOC排放。油漆、清漆和汽车表面整修产品中的VOC含量,会显著提高VOC的空气排放量,促进当地和境外在对流层边缘光化学氧化剂的形成。

加拿大建筑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浓度限量法规
2008年5月7日,加拿大公布建筑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浓度限量法规提案。依照《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1999》(CEPA 1999)第93(1)分项提出的,建筑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浓度限量法规提案(法规提案)的目的是,通过规定在本法规提案目录第1(2)分项的表中确定的49种建筑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保护环境和加拿大人的健康。

除了在法规提案中确定的例外,拟议的法规将适用于制造、进口、提供销售或在加拿大销售的普通建筑物、高性能工业维修和交通标志涂料(涂料、着色剂、油漆等)。
制定拟议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限量是为了与臭氧输送委员会(OTC)成员美国的要求保持一致,为提高透明度而采用,照顾到加拿大市场和环境的独特特性,并且确保实际有效的达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物。禁止拟议的法规将禁止制造、销售或进口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超过目录第2栏中规定的种类特定限量的建筑涂料。为了确保多用途的涂料达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最低浓度允许限量,最高限量的规定包括在拟议的法规第7部分中。
其它规定,本法规提案同样还包括了定义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的方法和其它测试方法、标签要求和保存记录的规定。为了促进本法规提案的实施和执行,将这些规定包括在内。
2009/563/EC 欧盟鞋类生态标签新准则
2009年7月28日公布的欧委会决议第2009/563/EC号,建立了欧盟的鞋类生态标签新准则,准则2002/231/EC,将于2010年3月31日后失效。
新准则旨在限制有毒残余物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水平,以及推广更耐用产品。例如,供应商必须确保皮制鞋履最终产品不含六价铬,并提交符合EN ISO 17075检测方法的测试报告以资佐证。此外,供应商亦须提交测试报告,证明用于产品组件或最终产品的物料不含有砷、镉及铅。同时,鞋履纺织部件中的游离及水解甲醛含量必须小至不可检出,而鞋履皮革部件则不可超过150ppm。
使用有害物质方面,决议禁止使用五氯苯酚(PCP)及四氯苯酚,以及属于22种芳香胺名单内的偶氮染料。此外,亚硝胺于橡胶中的含量亦必须小至不可检出。
除此以外,决议亦载有最终产品的包装规定。纸板箱须使用百分之百循环再造物料,塑胶袋亦须含有至少75%的循环再造物料,或者必须是生物降解或可腐化物质。另外,供应商亦须提供如何保护环境以及取得更多欧盟生态标志资讯等产品资料。
2009/563/EC 欧盟鞋类生态标签新准则
GB/T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本标准规定了车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浓度要求,适用于评价乘用车内空气质量
GB/T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本标准车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浓度要求与其他标准的比较情况:


SGS提供上述方法的检测服务,详情请咨询SGS: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 13806041987
E-Mail: caden.zhang@sgs.com


[ 本帖最后由 cadenzhang 于 2018-5-8 11: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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