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能源企业将被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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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能源企业将被安全审查
国办2月12日发布《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了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 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根据《通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 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着眼于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法规体系,提高透明度、可预期性,促进外资并购有序发展, 不会改变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通知》起草过程中,征求了跨国公司、外国商会、国内行业协会和企业等意见,采纳了合理的建议。他表示:“我们一方面要建立起规范化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同时也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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