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13874

  组织机构代码:19033336—6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 职务:总经理

  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474号

  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部经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和后督察,并应你公司要求举行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02年5月13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同意你公司改建铁路京九线龙川北至东莞东段增建第二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照既定方案建设”,并要求“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正式使用”。2003年1月8日,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试运行。该项目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8年5月现场调查发现:该项目于2003年1月8日投入试运行,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2009年12月后督察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于2009年7月7日建成隔音屏以解决噪声问题,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仍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我部于2008年8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08年8月21日进行了陈述、申辩,并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我部于2008年10月30日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会事项,并于2008年11月20日在广州市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代理人王天洪、卓伟出席了听证会。

  综合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会意见,你公司认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理由是:1、在项目新建、改建过程中严格执行了“三同时”制度,三次申请环保验收,但未及时得到批复。2、该项目属试运行,不是正式运行,应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3、该项目是国家交通命脉,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此类项目停止使用须报国务院批准,不应由环境保护部作出。

  经研究,我部认为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成立:1、你公司提出的环保验收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并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整改到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该项目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该项目2003年投入试运行至今,可以认定已经正式投入使用。3、我部并未援引《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也未责令你公司停业、关闭。

  因此,你公司改建铁路京九线龙川北至东莞东段增建第二线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此外,你公司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该工程涉及公共利益;2、多次申请验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3、对解决环境噪声敏感点超标问题态度积极。

  以上事实,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5月13日《关于改建铁路京九线龙川北至东莞东段增建第二线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2〕106号)、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8年6月24日《关于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华南环督〔2008〕13号)及所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我部2008年8月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08〕35号)及《送达回执》、2008年10月30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环法〔2008〕62号)、2008年11月5日《行政处罚听证补充通知》及《送达回执》、2008年11月20日《听证笔录》和你公司2008年8月21日《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关于对京九线龙东段增建第二线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行政处罚问题的意见》(广梅汕综合函〔2008〕60号)、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9年12月30日《关于对华南五省(区)重点案件后督查现场检查情况的报告》(华南环督函〔2009〕79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试行)》(原国家环保局、铁道部1997年11月12日联合发布)第十六条也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者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并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改建铁路京九线龙川北至东莞东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停止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改建铁路京九线龙川北至东莞东段增建第二线工程涉及公共利益,故将“责令停止使用”缓期至2011年3月31日执行。在此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积极解决环境噪声敏感点超标问题,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果2011年3月31日前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我部将解除“责令停止使用”,依法允许你公司改建铁路京九线龙川北至东莞东段增建第二线工程投入使用。如果超过2011年3月31日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验收合格,我部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使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通知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