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加强重金属项目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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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强重金属项目环评审批
江苏省环保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重金属污染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涉重”园区规划环评和“涉重”项目环评审批作出部署。

  江苏省环保厅要求,加强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防控行业专项规划的环评,规划环评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查。各专业重金属企业生产片区应由省辖市以上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集聚特点,统筹规划设立,并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其规划环评应经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查。未进行规划环评的,暂缓受理审批相关项目环评文件。


  《通知》要求,严格“涉重”项目环评审批。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中,涉及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入园进区”,并符合园区(或专业片区)产业定位,其环评文件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在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内,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新建“涉重”项目。“涉重”企业(或项目)排放的污水,严禁直接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未通过环保审批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核准、土地供应、金融信贷、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根据《通知》要求,所有“涉重”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准入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重要内容,设专章综合分析重金属产生、排放的情况与环境影响,提出综合污染防治措施。改、扩建项目,应全面评估现有环境问题,提出严格治理措施,并列入“以新带老”内容。科学确定“涉重”项目的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未完成拆迁前,暂缓审批其环评文件。


  《通知》指出,要提高铅蓄电池准入门槛。对新建(含搬迁)项目投资额低于8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或者生产能力低于50万千伏安时,扩、改建(含技改)类项目、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或者生产能力低于20万千伏安时的铅蓄电池类项目,不予审批。禁止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新、改、扩建增加铅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非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项目必须遵循铅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的原则,且应有明确具体的铅污染物排放量的来源。淘汰落后“涉重”产能,禁止向其他地区转移。今年7月30日前,暂停全省所有铅蓄电池项目的环评审批。


  《通知》同时要求,强化“涉重”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涉铅类企业必须安装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尚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自行监测能力,建立铅污染物的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定期开展环评后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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