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污染企业被判赔偿50余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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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污染企业被判赔偿50余万损失
近日,浙江省平湖市检察院与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绿谊公司)等五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至此,这起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本报2011年11月7日一版曾作报道)审结。

    据悉,该案于2011年11月30日在平湖市法院公开审理。平湖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诉请法院判令绿谊公司等五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被告以法律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环保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地位为由,质疑原告的主体不适格。

    对此,原告认为,此案系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后移送检察院办理,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10月间,绿谊公司将5000余吨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一池塘内,该区域属该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上述污泥中的含铬污泥是被告海宁蒙努集团等四家公司在制革生产过程中所产生,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被告倾倒的污泥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止污染的扩大和处置过程中次生污染的产生,确保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采取了排除妨害的措施,清除了污泥,付出了巨额经费和人力、物力。其中由五被告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4万余元。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绿谊公司支付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607元。至于其他四被告的赔偿数额,则由绿谊公司与他们内部商量解决。

    此案是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维护公众利益的有益尝试,开辟了浙江省环保公益诉讼案的先河。五被告承诺将认真吸取本案教训,今后在生产中一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产生的废物,切实承担起企业环境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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