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田区农业生产供用电合同》应用试点成功推广全省

“由于水田农业用电在非排灌期内很多水田变压器不退出运行,用户使用照明的电量较小,变压器空载损失很大。以首批试点的全国最大的水稻生产基础建三江地区为例,变压器损失率平均高达8.72%,加之部分线路供电半径过长,线路损耗平均高达20%。启用该《水田区农业生产供用电合同》后,不仅大幅减少了农民的电费压力,避免了供电设备损耗,更保障了空载运行设备的损耗费用回收,”8月14日,黑龙江电力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据了解,随着《水田区农业生产供用电合同》统一文本使用在建三江地区的试点成功,从8月份开始,该“合同”已正式逐步向全省推广。

  近年来,黑龙江省粮食生产实现跨越式发展,2011年粮食总产量达到1114.1亿斤,比上年增加111.5亿斤,一跃成为全国粮食总产和商品量双第一的省份,其中与全省大力推动“旱改水”工程扩大了水稻种植面积密切相关,目前全省已有水田5000余万亩,是全省粮食增量的主要来源。随着农业排灌电价的不断下调和燃油价格的不断上涨,农户安装水田电机井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水田实施“油改电”的面积在不断扩大,目前已达2235万亩。

  由于水田农业用电在非排灌期内很多水田变压器不退出运行,用户使用照明的电量较小,变压器空载损失很大,变压器损失率平均高达8.72%,加之部分线路供电半径过长,线路损耗平均高达20%,虽然对这类用户按规定收取了变压器损失电量,但实际收取的损失电量远远小于实际发生的损失电量,以黑龙江省五大农垦区为例,2011年收取的变损电量为2183.12万千瓦时,而实际损失8249.09万千瓦时,收取的变损电量仅占实际损失的26.47%。

  水田供电的电量损失给全省农民和供电企业经营造成了双重压力,黑龙江电力公司高度重视,对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约定。2011年下半年,公司法律机构会同农电部、营销部、建三江电业局共同启动了《水田区农业生产供用电合同》统一文本的起草工作。该文本的起草是在国家电网公司低压供用电统一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以公平、合理的原则指导下进行的。“合同”包括供电方式、产权、供电质量、供电时间、用电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中止供电程序等19条77项内容。

  《水田区农业生产供用电合同》统一文本主要针对水田区的特殊性作了约定:一是约定每年水田生产期(确定的时间段)由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当年的其他时间不供电,以最大限度降低水田线路和变压器在非排灌期间的空载运行,有效减少损耗。二是双方约定在不供电的时间里,用电人可以向供电人提出暂拆申请,将变压器、计量装置摘除自行保管,暂拆期间用电人拥有所有权的线路由用电人负责保管。三是约定对公用线路上高压供电低压计量的水田用户,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此项约定将《供用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写入了合同,有助于该项费用的收取。

  为了稳妥推进该项工作,黑龙江电力公司选取了位于垦区的建三江电业局先行试点,通过广泛发动、查询电话、访亲问友甚至深入田间等多种方式来联系用户,耐心对变更部分进行讲解和解答,最大限度完成了新版水田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目前该局已签订新版水田合同用户10610户,占总量的80.02%。

  据悉,黑龙江电力公司在建三江地区试点实行新版《水田区农业生产供用电合同》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按照“合同”的约定对非排灌期的水田线路和设备进行了停运,大大减少了变压器的空载损耗及10千伏线路损耗。仅以2011年数据表明,非排灌期间线路损失电量1391万千瓦时,上年同期为1588万千瓦时,新版“合同”的签订减少线损197万千瓦时,节约资金91万元,减少维护次数约800余次,降低维护成本约40万元,合计减少经济损失131万元。